免责声明
尽管建造业议会(议会)已尽合理努力以确保在此所载列资料均属准确,惟议会仍鼓励读者须在可能的情况下,向其专业顾问寻求适当独立意见,并且读者不应将该些资料视作或依赖该些资料为该等独立专业意见的替代。
以下所载的资讯仅供一般参考之用,不应被视为已包括全部有关《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第583章)(《条例》)的事项及规定。关于法例的完整内容,应直接參考《条例》。在此所提供的资讯不会影响或损害议会根据《条例》执行其任何职能及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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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所载的资讯仅供一般参考之用,不应被视为已包括全部有关《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第583章)(《条例》)的事项及规定。关于法例的完整内容,应直接參考《条例》。在此所提供的资讯不会影响或损害议会根据《条例》执行其任何职能及权力。
《条例》下的「建造工作」的定义不包括任何已根据《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获发豁免证明书的建筑工程、《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N)所界定的第III级别小型工程及指定豁免工程。
就有关 「建造工作」而言,《条例》就不同行业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总承建商、建造业工人的聘用人及亲自进行建造工作的人士)设下若干主要规定 (参看以下问题6起)。在《条例》下,「建造工作」指:
《条例》对行业参与者的主要规定与「建造工地」有关,「建造工地」界定为一般包括所有进行或将会进行建造工作的地方,但并不包括如「建造工地」定义所提述已获发出订明的工程完工证明书的地方。譬如就《建筑物条例》第14(1)条适用的建筑工程,当《建筑物(管理)规例》所提述的工程完工证明书送交建筑事务监督后,《条例》的主要规定便不再适用。
如要进行的装修工程不涉及《条例》所界定的任何指明构筑物的结构并且不属于《条例》下「建造工作」定义的其他工作,则不受《条例》规管。
是的,当《建筑物(管理)规例》所提述的工程完工证明书送交建筑事务监督后,由于该建筑物并不再为「建造工地」,该建造工作便不再受《条例》的主要规定规管。
总承建商的主要责任包括:
工人的聘用人的主要责任包括:
常见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况包括:
议会定期于议会网站发布检控数字,以供公众参阅。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可被刑事检控,最高可处第5级罚款港币50,000元并留有定罪纪录。
任何在建造工地亲自进行建造工作的人士都须要注册为《条例》下的注册建造业工人。
如专业人士和技术人员在有需要时在建造工地内执行其各别专业范畴或专长内的专门职责和职能,而非在建造工地亲自进行建造工作,毋须注册为注册建造业工人。
详情请参阅「注册要求对专业人士及技术人员适用性的行政指引」。
当注册建造业工人在建造工地进行建造工作时,必须携带他/她的建造业工人注册证。
一般而言,任何人违反《条例》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处罚款。
任何非注册建造业工人在建造工地亲自进行建造工作,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港币10,000元。该人士的聘用人及建造工地的总承建商,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港币50,000元。
陈述记录册由建造工地的总承建商备存,以供未能按要求出示注册证的注册建造业工人作出陈述。
陈述记录册须采用指明格式(范本可从议会网站下载)。任何陈述由记录于记录册当日起计至24个月期间届满前的任何时间都不得被删除。
若总承建商没有遵照《条例》规定设置和备存陈述记录册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港币10,000元。
在建造工地展开任何建造工作后,总承建商须在该工地提供电子读证装置,以翻查储存于建造业工人注册证内的电子资料。这也有助工地主管记录在建造工地亲自进行建造工作的注册建造业工人的每日出勤记录。
根据固定期保养合约对公共机构或指明机构的指明构筑物进行的保养工作,以及申请豁免在建造工地提供读证装置并获议会批准,可获此规定的豁免。然而,需注意:总承建商仍须透过建造业工人注册系统,向注册主任提交在建造工地进行建造工作的注册建造业工人的每日出勤记录。
在这情况下,总承建商可考虑使用与建造业工人注册系统兼容的流动读证装置,例如符合指定技术规格的手提电话,取代固定读证装置。安装议会的工地出勤纪录应用程式后,工地负责人可携带手提电话查核工人注册证及记录注册建造业工人的出勤记录。因此,一般而言,实质的限制不构成批准豁免的合理理由。
不是,该豁免批准只限于提供电子读证装置,其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只雇用注册建造业工人及提交每日出勤记录仍然适用。
没有获得豁免批准的总承建商如没有根据《条例》在建造工地提供电子读证装置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港币10,000元。
任何在建造工地亲自进行建造工作的人士都须要注册为《条例》下的注册建造业工人。
如专业人士和技术人员在有需要时在建造工地内执行其专业范畴或专长内的专门职责和职能,而非在建造工地亲自进行建造工作,毋须注册为注册建造业工人。
详情请参阅「注册要求对专业人士及技术人员适用性的行政指引」。
若工友(i) 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或(ii) 并无受制于任何禁止他在香港从事任何有薪或无薪雇佣工作的逗留条件,应按自己持有的技能资格申请合适注册类别如下:
| 注册类别 | 申请资格 |
(1) 注册熟练技工
| 持有《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所指由建造业议会或前建造业训练局(建训局)或职业训练局(职训局)所颁发的技能测试证书或其他指明的认可资格(例如其他认可的注册、证书或牌照等)。 持有有效强制性基本安全训练课程(建筑工程)证书(俗称「平安卡」)。 |
(2) 注册半熟练技工
| 持有《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所指由建造业议会或前建训局或职训局所颁发的中工工艺测试证书或其他指明的认可资格。 持有有效强制性基本安全训练课程(建筑工程)证书(俗称「平安卡」)。 |
(3) 注册普通工人 | 持有有效强制性基本安全训练课程(建筑工程)证书(俗称「平安卡」)。 |
根据《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附表1,共有39个工种及142个工种分项,请参阅「注册工种分项参照表」。
「技能测试证书」是指透过参加建造业议会/前建造业训练局或职业训练局举办的工艺测试,合格后取得的资格证明。
工作经验较少的工友则可参加中级工艺测试,合格后取得中级工艺测试证书。
工友亦可透过完成指定的学徒训练及取得学徒训练结业证书后,向建造业议会或职训局申请豁免而取得「技能测试证书」。
工人注册证内可记录与建造业相关的指明可附加资料,以减少工友携带证件数量。 详情可参考「注册证内的指明可附加资料列表」。
如工友在其多个申请注册工种中,其中一项申请持有与该申请工种有关的资格为《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附表1第6栏内所列的「其他资格」,则只需缴付注册申请费用的一半。
由于一般「其他资格」为按有关法例要求而持有的特定工作资历需按时续牌及缴付续牌费用,为尽量减低在申请工人注册时对该等工友的负担,故只收取半费。
申请人士必须准备下列的证明文件及注册申请的费用办理注册:
若工友同时申请多个工种分项注册,只须缴付其中一个申请注册工种分项的费用。
如工友同时申请多个工种分项注册,其中一个工种为「其他资格」,则该工友只需缴付较低收费的一个工种分项的申请费用。
如成功申请并完成付款,新注册证将在约10个工作天内安排邮寄至你的地址,并可于网上名册查阅(www.cic.hk/wregister)。你随时可在建造业议会 APP,选取 [ 帐户> 我的申请 ] 检视申请状况。
收妥注册证后,你需要7天内启动注册证方可使用,你可致电工人注册证启动热线: 3699 8703 (早上10时至晚上10时)或随时可在建造业议会 APP,选取 [ 帐户> 启动注册证 ] 以NFC扫瞄或手动输入资料启动注册证。
如欲亲临建造业议会服务中心(九龙湾/南昌), 必须先透过以下其中一个方式预约:
议会提供电子服务方便随时办理工人注册、课程报读、测试报名,无需亲临建造业议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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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建造业议会(议会)已尽合理努力以确保在此所载列的资料均属准确,惟议会仍鼓励读者须在可能的情况下,向其专业顾问寻求适当独立意见,并且读者不应将该些资料视作或依赖该些资料为该等独立专业意见的替代。
以下所载的资料仅供一般参考之用,不应被视为已全部包括全部有关《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第583章)(《条例》)的事项及规定。关于法例的完整内容,应直接参考《条例》。在此所提供的资料不会影响或损害议会根据《条例》执行其任何职能及权力。
如你的工程下所进行的任何工作符合《条例》第2条「建造工作」的定义,并该等工作所进行的地方符合《条例》第2条「建造工地」的定义,提交每日出勤纪录的规定将适用于你的工程。
建造工地的主管须在订明的法定时间内(参看以下问题5)向注册主任提交在建造工地进行建造工作的注册建造业工人的每日出勤纪录。
一般而言,建造工地的主管指该建造工地的总承建商。如该工地没有总承建商,工地主管则为任何控制或掌管该建造工地的人。
所有受聘在建造工地亲自进行建造工作的注册建造业工人均须被记录于每日出勤纪录内。
拍卡并不等于提交每日出勤纪录。在电子读证装置上拍工人注册证时,有关工人的资料会被记录,若可连接网络,有关资料将同步上载至建造业议会云端。然而,建造工地主管须登入建造业工人注册系统(CWRS),以核实同步至建造业议会云端的每日出勤纪录完整及准确,并确认提交以完成提交程序。
建造工地的主管须在建造工地展开任何建造工作后的每 7 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提交该 7 日的每日出勤纪录的文本。每日出勤纪录须为真实及完整记录,包括于记录期间受聘于建造工地的主管或其分包商在建造工地亲自进行建造工作的所有注册建造业工人之人数和身份。
建造工地的主管须透过建造业工人注册系统向注册主任提交每日出勤纪录。操作详情请参考建造业工人注册系统用户手册。
一般提交程序的重要步骤概述如下,以供参考:
| 步骤一: | 在工地展开任何建造工作前,在建造业工人注册系统(https://cwrg.cic.hk)申请建立一个主要管理帐户,并登记合约 |
| 步骤二: | 下载工地出勤纪录应用程式并在电子读证装置内安装 |
| 步骤三: | 备存可进出工地的工人名单(此乃获准就指定工地/合约工作的工人名单),并同步至工地出勤纪录应用程式及建造业工人注册系统 |
| 步骤四: | 当工人进出工地时,应在电子读证装置上拍注册证,以记录其每日出勤纪录 |
| 步骤五: | 在连接网络的情况下,透过自动或手动方式同步上载每日出勤纪录至建造业议会云端 |
| 步骤六: |
登入建造业工人注册系统提交每日出勤纪录 - 核实每日出勤纪录内所有资料,并在有需要时,在提交前输入或修正每日出勤纪录 - 在提交前修正无效的每日出勤纪录(如有) - 每 7 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按[提交]和[确认]键以完成提交程序 |
在提交到期日前,建造工地的主管可以登入建造业工人注册系统,并手动进行以下修正:
(i) 更正每日出勤纪录中的资料,例如储存或列印在工人注册证的序列号/卡序号、进出状态、进出工地时间及从事工种分项编号;
(ii) 新增注册建造业工人的每日出勤纪录,方法是在建造业工人注册系统内输入储存或列印在工人注册证上的注册号码及序列号/卡序号、进出状态、进出工地的日期和时间,以及从事工种分项编号;及
(iii) 删除任何无效的每日出勤纪录。
有关操作详情,请参阅建造业工人注册系统用户手册。
须注意,一旦已过到期日,所有已提交的每日出勤纪录将不能被修正。
建造工地主管于下列情况应更新可进出工地的工人名单:
在建造工地进行建造工作的建筑车辆驾驶员应在读证装置上拍注册证,以记录其每日出勤纪录。若在工地的车辆进出通道上未能安装读证装置,建造工地主管可考虑使用流动读证装置,以收集驾驶员的每日出勤纪录。
是,即使「专工专责」条文的规定不适用,所有其他《条例》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每日出勤纪录)均适用于建造工地内的建造工作。
即使记录期间没有注册建造业工人在工地工作,自工地展开建造工作后,建造工地主管仍须继续每 7 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提交每日出勤纪录,直至发出了《条例》下「建造工地」定义所指定的工程完工证明书。
如果在该段记录期间内,没有注册建造业工人在工地进行建造工作,建造工地主管可在建造业工人注册系统内简单按[提交]和[确认]键以提交空白纪录。
在发出《条例》下「建造工地」定义中所指定的工程完工证明书后,建造工地主管便毋须提交每日出勤纪录。就此,建造工地主管应透过建造业工人注册系统申请合约完工,以通知建造业议会该证明书的发出。有关操作详情,请参阅建造业工人注册系统用户手册。
如建造工地主管没有于订明的法定期间内提交每日出勤纪录,或者在每日出勤纪录内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港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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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建造业议会(议会)已尽合理努力以确保在此载列的资料均属准确,惟议会仍鼓励读者须在可能的情况下,向其专业顾问寻求适当独立意见,并且读者不应将该些资料视作或依赖该些资料该等独立专业意见的替代。
以下所载的资料仅供一般参考之用,不应被视为已包括全部有关《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第583章)(《条例》)的事项及规定。关于法例的完整内容,应直接参考《条例》。在此所提供的资料不会影响或损害议会根据《条例》执行其任何职能及权力。
《条例》的「专工专责」规定于 2017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除订明情况外,条文规定涉及任何指定工种分项的技能的建造工作必须由该指定工种分项的注册熟练 / 半熟练技工进行。
非注册于指定工种分项的注册建造业工人在以下情况可进行涉及该指定工种分项的技能的建造工作:
「专工专责」规定暂未实施于以下的工程︰
对于是否应由注册熟练/半熟练技工进行建造工作,应遵循以下两项原则:
建造工地的总承建商及工人的聘用人应检视整个工作过程中,以评估当中会否涉及《条例》附表1的指定工种分项的任何技能工作,并按需要安排相关熟练技工进行该些工作。
为进行建造工作,在建造工地范围内驾驶《条例》附表1所涵盖的任何车辆类型,或驾驶该等车辆进入或离开建造工地,驾驶员须注册为相关指定工种分项的注册熟练技工。若驾驶的车辆类型并不涵盖于《条例》附表1内,相关驾驶员仍须注册为注册建造业工人(可包括注册为注册普通工人)。
任何人如只负责运送建筑材料往返建造工地(不论是经由车辆、船只或其它运送方式),而不亲自在工地进行任何建造工作,则毋须注册为注册建造业工人。
任何人如负责在建造工地范围内运送建筑材料(不论是经由车辆、船只或其它运送方式),必须注册为注册建造业工人。
业界可根据《条例》附表1列明的142个指定工种分项的技能描述、《条例》的「跨技能工作」安排及《建造业工人注册(豁免)规例》指定的豁免工作,评估安排注册熟练 / 半熟练技工工作的需要。
举例:
由打桩工(钻孔桩)(C330a)建造的钻孔桩可能涉及操作水下浇注管 (tremie pipes),以协助进行混凝土工作。如水下浇注混凝土 (tremie concreting)的工序不涉及《条例》附表1中混凝土工(C309)的技能描述内的工作,一般而言,该等工作可能无须由混凝土工(C309)负责。
由打桩工(钻孔桩)(C330a)建造的钻孔桩可能涉及接驳钢筋笼(俗称猪笼)工序,主要以夹钳及十字花扣(俗称U码)接驳钢筋笼。如接驳工序不涉及《条例》附表1中钢筋屈扎工(C304)的技能描述内的工作,一般而言,该等工作可能无须由钢筋屈扎工(C304)负责。
由岩土勘探工 / 钻井工 / 钻孔工(C320)进行的岩土勘探工作可能涉及输送物料至钻孔内(以填满钻孔)的钻孔回填工作。如属不涉及压力的普通灌浆工作,则很可能不在「灌浆工」(C321)技能描述内,一般而言,该等工作可能无须由「灌浆工」(C321)负责。
若工人进行《条例》附表1的142个指定工种分项以外的技能工作,一般而言,进行该等工作的工人只须为注册建造业工人(可包括注册为注册普通工人),以符合《条例》的注册规定。
举例:
《条例》附表1内没有安装及拆卸塔式起重机、为建造泥钉工程操作钻孔机、在泥坑架设木料挡板、操作打桩机(微型桩 / 嵌入岩石工字桩 / 钢管桩),以及安装桥梁承载轴承 / 伸缩缝的相关工种分项。一般而言,进行该等工作的工人可能只须为注册建造业工人(可包括注册为注册普通工人),便可符合《条例》有关注册的规定。
《条例》附表1「索具工(叻㗎)/ 金属模板装嵌工」的技能描述为「装设吊升台架及设备,以起落输送物料;装嵌及拆除大型金属模板」。按字面涵义,该指定工种分项的看来主要对象为负责装嵌及拆除大型金属模板和进行相关装设吊升台架及设备,以起落输送物料的工人。一般而言,只从事吊运讯号员或「埋码」的工人,可能只须注册为注册建造业工人(可包括注册为注册普通工人),便可符合《条例》有关注册的规定。
总承建商 / 工人的聘用人须:
详情请参阅「指示及督导」安排的指引及其合理措施的《实务守则》 。
总承建商 / 工人的聘用人应按建造工地和建造工作的实际情况,订定合适的指导人和指示及督导下的工人的人数和比例,确保指导人能有效地向指示及督导下的工人提供指示及督导。指导人与指示及督导下的工人应在同一建造工地当值及能互相识辨(例如知道对方的名称/称呼及联络方法)。
否。工艺测试证书不等于建造业工人注册证。《条例》要求工人在工地进行建造工作时,须持有有效的建造业工人注册证。只有其建造业工人注册证已显示 / 储存所需指定工种分项注册的注册建造业工人可准予在建造工地亲自进行相关指定工种分项的技能工作(如问题2答案所述的订明情况除外)。
违反「专工专责」规定即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罚款,详情如下:
注册专门行业承造商制度(「注册制度」)下设有两个名册,分别是注册专门行业承造商名册及注册分包商名册。前者适用于浇权混凝土、混凝土模板、玻璃幕墙、拆卸、安装混凝土预制构件、扎铁、棚架、泥水、天花吊顶、塔式起重机(架设、拆卸和更改高度)、楼宇排水装置、平水及定线、屋宇维修、室内装修、油漆、金属工程、结构钢铁工程、园艺工程、树艺工程、高空绿化工程和悬空式棚架这二十一个「指定行业」,后者适用于其他一般土木、终饰、机电和支援服务工种。
申请成为「注册专门行业承造商」须符合按六大核心元素,包括安全、管理、工作经验、施工、财务及诚信管理而厘定的注册要求,详情细阅《注册专门行业承造商名册规则及程序》。
至于申请成为「注册分包商」,仍沿用既定的注册条件,包括于五年内曾经至少完成一项工程、在相关政府注册制度内取得资格、或公司东主、合伙人或董事的认可个人资历,详情细阅《注册分包商名册规则及程序》。
除商业登记及公司注册处纪录外,如欲成为「注册专门行业承造商」(适用于上述二十一个「指定行业」),须提交其公司诚信政策、职安定罪记录声明、管理、技术及安全督导资格人员和长工制聘用工人的资料,并提交项目满意表现证明和经审计财务报表。 至于申请成为「注册分包商」,沿用既定所须资料包括完工纪录及相关证明文件。详情请参阅相关名册的规则及程序、申请表格和申请指南。
持有指定行业的工种/专长项目注册的公司,毋须另外申请,即可自动转为相应第1组别「注册专门行业承造商」。 惟须注意,该等公司必须尽快于生效日期起计18个月的过渡期内证明符合所有注册要求。否则,涉及该指定行业的注册将被取消。
由于要确保公司能符合第2组别「注册专门行业承造商」的注册要求,故须另行申请更改注册组别。
「注册专门行业承造商」的新申请或续期费用为港币1,300元,当中包括不予发还的100元申请费。「注册分包商」的注册费用维持不变。详情请参阅相关名册的规则及程序和收费表。
《注册专门行业承造商制度》会就被法院定罪或违反任何相关法例及未能遵守规则及程序的个案开展规管行动。当表面证据成立,注册专门行业承造商制度专责委员会将进行聆讯。规管行动资料会在注册制度网站公布。注册制度设立独立上诉机制处理上诉个案。
建造业议会(议会)与屋宇署携手成立适任技术人员注册制度,以便利委任及管理适任技术人员及适任人员(记录)。注册制度汇聚一批获建筑事务监督按《2009年地盘监督作业守则》(《作业守则》)及《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接纳的适任技术人员及适任人员(记录)。
根据《2009年监工计划书的技术备忘录》(《技术备忘录》),适任技术人员是指在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方面的学歷、专业资歷或经验,符合《技术备忘錄》及《作业守则》对某一特定類型地盘监督或管理任务要求的人员。
注册制度与现行提交监工计划书时需夹附适任技术人员及适任人员(记录)履历的模式并行。注册制度除了便利委任适任技术人员外,亦精简拟备及查核监工计划书的工作。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及由注册承建商委任的获授权签署人在向建筑事务监督提交监工计划书时,只需注明拟议的适任技术人员及适任人员(记录)的有效注册编号,而毋须递交大量履历。注册制度鼓励适任技术人员透过持续进修及发展课程以提升他们的质素、技能和知识。
注册申请涵盖5个适任技术人员职级(即T1至T5)及适任人员(记录),包括认可人士工作班子、注册结构工程师工作班子、注册岩土工程师工作班子及注册承建商工作班子四个职能工作班子下的33个注册类别。
根据你的资格及相关工作经验,你可以在同一份申请中申请多个来自不同职能工作班子的适任技术人员注册类别注册。当选择申请较高的适任技术人员的职级时,有关申请将同时包括同一工作班子中相应较低的适任技术人员的职级。
例如申请人合资格注册AP-T4-BW(G)/FW/BW(O),他/她亦可一并注册相应较低的职级AP-T3-BW(G)/FW及AP-T3-BW(O)。
相关所需具备的最低资格和经验的注册要求载列于《作业守则》表8.4至8.8及《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岩土工程师作业备考APP-157》。
「有关的工作经验」是指该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的工作经验与各监督工作班子中适当职级适任技术人员的职责有关。除另有规定,相关的工作经验必须在递交申请前5年内(适用于T1及T2)或8年内(适用于T3、T4或T5)获得,而其中1年必须是本地经验。而适任人员(记录)注册,申请人则需提供他们的过往相关的工作经验。详情可参阅《作业守则》第8.22至8.24段和附录VII及《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岩土工程师作业备考APP-157》。
所有申请需经由适任技术人员注册制度系统(系统)的网上平台或TCPRS流动应用程式递交。你在系统建立帐户后,便可提交所需资料及证明文件并递交申请。
申请人需按《作业守则》列明,在递交申请时提交他们的个人资料、相关工作经验以及学历和专业资历证明文件。有关适任人员(记录)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如非持有地质学学位)则需提交显示他们所获取的学位包括足够以地质学为主的科目,以及证明其具备有关钻孔记录经验的证明文件。详情可参阅《作业守则》附录VII。
申请经初步审核后,合资格的申请人将进行预约,前往任何一间建造业议会服务中心办理手续。届时,他们须出示香港身份证及证明文件的正本/认证副本作验证,并为电子注册证拍照及提供签署样本。
申请人必须在建造业议会指明的到期日前完成相关申请程序,否则将被视为撤回申请处理,惟事先获建造业议会批准者除外。
注册有效期为期五年。
注册费暂时获得豁免,直至另行通知。
可以。你可经由适任技术人员注册制度系统的网上平台或TCPRS流动应用程式提交足够的资料/证明文件,以申请额外的注册类别。
合资格的申请人会收到电邮要求进行预约。他们需在14天内经由适任技术人员注册制度系统的网上平台或TCPRS流动应用程式进行预约,建造业议会服务中心的位置及地址详列于议会网站。
你可经由适任技术人员注册制度系统的网上平台或TCPRS流动应用程式随时查看有关申请的进度。
在适任技术人员注册制度下注册的人士,其资料将列载于议会网站的适任技术人员名单。屋宇署网站亦设有连结前往议会网站。你可于适任技术人员名单搜寻适任技术人员的个人资料,如:姓名、注册编号、获接纳的适任技术人员注册类别及有效期,以确定该人士的注册。
注册适任技术人员可于TCPRS流动应用程式内查阅他们的电子注册证,以检视他们的姓名、个人相片、注册编号、获接纳的适任技术人员注册类别及有效期等注册资料。
建议注册适任技术人员或适任人员(记录)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获得共20小时持续职能发展时数。在五年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适任技术人员或适任人员(记录)须每年完成最少两小时的持续职能发展。
注册适任技术人员和适任人员(记录)可经由适任技术人员注册制度系统和流动应用程式,在「我的资料」内储存他/她的持续职能发展详细资料,包括课程名程、课程内容、课程日期等。
合资格的形式包括由商会、专业团体、政府部门和非政府机构举办的网上研讨会、研讨会、工作坊及科技展览。若注册适任技术人员或适任人员(记录)是香港工程师学会、香港建筑师学会和 / 或香港测量师学会的会员并出示有效的会员资格证明,他们所完成的持续专业发展课程时数亦可获接纳。
申请人可下载并填妥申请表格(附件一) ,并透过以下的其中一种方法提交申请:
扫描二维码下载或按此直接下载。

申请中级工艺测试(中工测试)接受以下类型之工作经验证明文件:
申请技能测试(大工测试)接受以下类型之工作经验证明文件:
恕不接受工会签发之证明作为申请大工测试之工作经验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样本及认可工会列表请见下载区 。
衔接中工/大工之认可培训机构课程请见本网站的下载区。
考生可以透过建造业议会的网页及「工艺测试通」的试前准备锦囊来准备测试,内容包括:
考生只须花约20分钟,便能轻松准备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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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如因事申请更改测试日期,最迟需于测试前三个工作天把有关理由以书面方式通知香港建造业工艺测试中心(中心);若该理由为本中心接纳,考生可获一次免费改期的机会。
测试费用一经缴交,概不退还。若考生因特殊情况需申请退款,可以在测试日期前最少三个工作天以书面方式向中心提出要求处理。中心将酌情处理,一经批核,所缴费用会在扣除20%行政费后退回考生。
书面通知内需包括:
书面通知(连相关附件)可使用以下方式提交:
黑色暴雨警告或八号(或以上)台风警告或极端情况:若在上午6时仍未除下,则当天全日测试及上午测试取消。若在上午10时半仍未除下,则当天下午测试取消。中心恕不会就上述安排另行通知。
另于测试期间,若天气转坏或有雷暴警告影响测试进行,或天文台宣布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极端情况,中心有权终止测试。
所有在户外举办的测试会因应实际天气情况或特别情况而停止。
中心会于其后三个工作天内,以电话或书面通知考生,另定测试日期。
以上恶劣天气安排适用于土木及建筑工程技术工人工艺测试、建造业机电工程技术工人工艺测试、A级电力工程工艺测试、机械操作资历证明测试及悬空式棚架安全训练。
申请人可向指定的土木及建筑工程及建造业机电工程技术工人工艺测试申请豁免。豁免详情及申请方法,请参考建造业工艺测试简介小册子,第17页。
证明卡连同及格/领取证件通知书一同寄出。
考生可以重新申请全项测试(笔试及实务试),但如实务试成绩太低,建议该考生于申请重考前继续在业内锻炼其工艺技术。
就实务试成绩太低之考生,中工考生半年内申请重考须缴交附加费港币500元(每科),而大工一年内申请重考须缴交附加费港币1,000元(每科)。重考合格者可获发还该次附加费。
考生可以申请只重考笔试,重考费用为港币100元。实务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期间重考笔试次数不限。
考生可以申请只重考实务试,重考费用与申请全项测试费用相同。笔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期间重考实务试次数不限。
但如实务试成绩太低,建议该考生于申请重考前继续在业内锻炼其工艺技术。就实务试成绩太低之考生,中工考生半年内申请重考须缴交附加费港币500元(每科),大工考生一年内申请重考须缴交附加费港币1,000元(每科)。重考合格者可获发还该次附加费。
申请资格调整修订安排目的包括:
建造业工艺测试申请资格调整包括:1) 工作经验及证明要求 及 2) 所有中级工艺测试(中工测试)及技能测试(大工测试)新增笔试。
申请中级工艺测试(中工测试):
工作经验证明需为:
申请技能测试(大工测试):
符合以下其中一个工作经验要求:
工作经验证明需为:
恕不接受工会签发之证明作为申请大工测试之工作经验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样本及认可工会列表请见下载区 。
预测工作细分为两类建造工程,即「公营界别」和「私营界别」。详细分类概括如下:
公营界别:
私营界别:
一般上,建造前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费用、项目规划和管理费用以及监督费用,均未有包括在预测数字内。
公营界别:
私营界别:
由于受到众多因素影响,因此要提供长期预测有颇大困难。预测结果将会受到外围因素,如经济、气候转变、政府政策改变等所影响。内在方面,建造工程进度会受到多种因素例如法定程序、技术理由、恶劣天气等影响。考虑这些因素下,议会认为就建造工程量预测而提供一个幅度供业界参考,更为合适。
首5年的预测,基于政府的中期幅度预测和现有可得资料,例如从政府取得的过往记录(如申请批核量、施工同意书等),及物业顾问和土地销售记录的资料来源等等。
就次5年方面,公私营界别的预测不会个别开列。私营界别方面,合理的假设是,私营工作量会与香港经济同步上扬,而建造产出量亦会依照最新经济前景,配合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长远而言,由于推算结果取决于众多未能预测的事件,因此建议结合公营及私营界别的资料为一体。
预测结果将取决于众多因素,例如政府的新措施、经济气候转变、由于各项原因而出现对工程计划的干扰等,因此建造工程量预测以封套模式展示。
由于长远而言,预测的准确度将取决于更多较为未能预测的事件,因此就公私营界别的次5年预测,已归纳成一体,供业界参考。
预测工作已参考从各政府部门取得的以往记录(例如政府统计处、屋宇署等),以及从专业顾问取得的历史数据等。
议会理解到这些以往数据只可作为参考,却未必意味以往数据与日后的预测存在某些关系。因此,本项预测将须进行定期检讨。
为方便比较,所有预测均以固定价格呈列。由于要推算来年经济的通涨转变并不容易,因此预测结果内并无考虑通涨因素。持分者可就通涨率自行作出假设。
建造工程量预测资料将每年度发放一次,或按需要而决定。
由于其他区域城市超越议会管治范围,因此该等城市的建造工程量预测并未包括在本预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