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建造业议会 - CIC

有关《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

有关《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条例》)

免责声明

尽管建造业议会(议会)已尽合理努力以确保在此所载列资料均属准确,惟议会仍鼓励读者须在可能的情况下,向其专业顾问寻求适当独立意见,并且读者不应将该些资料视作或依赖该些资料为该等独立专业意见的替代。 

以下所载的资讯仅供一般参考之用,不应被视为已包括全部有关《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第583章)(《条例》)的事项及规定。关于法例的完整内容,应直接參考《条例》。在此所提供的资讯不会影响或损害议会根据《条例》执行其任何职能及权力。

适用范围

1) 《条例》适用于甚么工程?

就有关 「建造工作」而言,《条例》就不同行业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总承建商、建造业工人的聘用人及亲自进行建造工作的人士)设下若干主要规定 (参看以下问题6起)。在《条例》下,「建造工作」指:

(i) 任何指明构筑物的建造、建立、装设或重建(「指明构筑物」 列于《条例》的附表3并包括任何建筑物);

(ii) 涉及任何指明构筑物的结构的进行增建、翻新、改建、修葺、拆除或拆卸工程;

(iii) 为预备进行上述第(i)或(ii)项建造工作而涉及的任何建筑作业;

(iv) 构成以上第(i)或(ii)项建造工作的整体一部分或使其完整的任何建筑作业或建筑物装备工程;

(v) 涉及任何指明构筑物的结构的任何建筑物装备工程;或

(vi) 根据固定期保养合约对公共机构或指明机构的任何指明构筑物进行的任何保养工作(「指明机构」 列于《条例》的附表2)。

 

2) 甚么工程不包括在《条例》的规管范围内?

《条例》下的「建造工作」的定义不包括任何已根据《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获发豁免证明书的建筑工程、《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N)所界定的第III级别小型工程及指定豁免工程。

 

3) 室内装修工程受《条例》规管吗?

如要进行的装修工程不涉及《条例》所界定的任何指明构筑物的结构并且不属于《条例》下「建造工作」定义的其他工作,则不受《条例》规管。

 

4) 当工地的建造工作完成时,《条例》是否不再适用?

《条例》对行业参与者的主要规定与「建造工地」有关,「建造工地」界定为一般包括所有进行或将会进行建造工作的地方,但并不包括如「建造工地」定义所提述已获发出订明的工程完工证明书的地方。譬如就《建筑物条例》第14(1)条适用的建筑工程,当《建筑物(管理)规例》所提述的工程完工证明书送交建筑事务监督后,《条例》的主要规定便不再适用。

 

5) 如屋宇署已经就新建筑物发出占用许可证,是否意味在该等建筑物进行的建造工作不再受《条例》规管?

是的,当《建筑物(管理)规例》所提述的工程完工证明书送交建筑事务监督后,由于该建筑物并不再为「建造工地」,该建造工作便不再受《条例》的主要规定规管。

主要规定 

6) 在《条例》下,有甚么规定适用于工人的聘用人?

工人的聘用人的主要责任包括:

(i) 只雇用注册建造业工人在建造工地亲自进行建造工作;

(ii) 除订明情况外,只雇用指定工种分项的注册熟练/半熟练技工在建造工地亲自进行涉及该些指定工种分项的技能的建造工作;及

(iii) 当注册建造业工人被安排在某指定工种分项的注册熟练/半熟练技工的指示及督导下工作时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上述注册建造业工人可以识辨提供指示及督导的相关注册熟练/半熟练技工,以及通知该注册建造业工人该等措施。

 

7) 在《条例》下,有甚么规定适用于总承建商?

总承建商的主要责任包括:

(i) 只雇用注册建造业工人在建造工地亲自进行建造工作;

(ii) 除订明情况外,只雇用指定工种分项的注册熟练/半熟练技工在建造工地亲自进行涉及该些指定工种分项的技能的建造工作;

(iii) 当注册建造业工人被安排在某指定工种分项的注册熟练/半熟练技工的指示及督导下进行建造工作时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上述注册建造业工人可以识辨提供指示及督导的相关注册熟练/半熟练技工,以及通知该注册建造业工人该等措施;

(iv) 以指明格式设置和备存陈述记录册,以记录未能按要求出示注册证的注册建造业工人作出的陈述;

(v) 在建造工地提供电子读证装置以取览储存于建造业工人注册证内的资料;

(vi) 设置和备存受聘在建造工地进行建造工作的注册建造业工人的每日出勤记录,以透过建造业工人注册系统向注册主任提交;及

(vii) 在每7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注册主任提交该7日的每日出勤记录的文本。

 

8) 常见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况有哪些?

常见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况包括:

(i) 未能在订明的法定时间内向注册主任提交每日出勤记录的文本

(ii) 雇用或其分包商雇用非注册建造业工人在建造工地亲自进行建造工作

(iii) 未能在建造工地提供电子读证装置

(iv) 未能设置和备存陈述记录册

议会定期于议会网站发布检控数字,以供公众参阅。

 

9) 违反《条例》会有甚么后果?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可被刑事检控,最高可处第5级罚款港币50,000元并留有定罪纪录。


注册要求 

10) 甚么人应注册成为《条例》下的注册建造业工人?

任何在建造工地亲自进行建造工作的人士都须要注册为《条例》下的注册建造业工人。

11) 如果地盘管工及工程师需要在建造工地监督工作及/或提供示范,他们应注册为注册建造业工人吗?

如专业人士和技术人员在有需要时在建造工地内执行其各别专业范畴或专长内的专门职责和职能,而非在建造工地亲自进行建造工作,毋须注册为注册建造业工人。

详情请参阅「注册要求对专业人士及技术人员适用性的行政指引」。

12) 如非注册建造业工人在建造工地亲自进行建造工作,该工人会有什么后果?

一般而言,任何人违反《条例》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处罚款。

任何非注册建造业工人在建造工地亲自进行建造工作,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港币10,000元。该人士的聘用人及建造工地的总承建商,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港币50,000元。

13) 注册建造业工人在建造工地工作时须携带建造业工人注册证吗?

当注册建造业工人在建造工地进行建造工作时,必须携带他/她的建造业工人注册证。

陈述记录册

14) 陈述记录册的用途是甚么?

陈述记录册由建造工地的总承建商备存,以供未能按要求出示注册证的注册建造业工人作出陈述。

15) 记录册的格式或内容有甚么规定?

陈述记录册须采用指明格式(范本可从议会网站下载)。任何陈述由记录于记录册当日起计至24个月期间届满前的任何时间都不得被删除。

16) 建造工地的总承建商没有设置和备存陈述记录册,会有甚么后果?

若总承建商没有遵照《条例》规定设置和备存陈述记录册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港币10,000元。

读证装置

17) 为甚么需要在建造工地提供电子读证装置?

在建造工地展开任何建造工作后,总承建商须在该工地提供电子读证装置,以翻查储存于建造业工人注册证内的电子资料。这也有助工地主管记录在建造工地亲自进行建造工作的注册建造业工人的每日出勤记录。

18) 哪些情况可获豁免提供电子读证装置?

根据固定期保养合约对公共机构或指明机构的指明构筑物进行的保养工作,以及申请豁免在建造工地提供读证装置并获议会批准,可获此规定的豁免。然而,需注意:总承建商仍须透过建造业工人注册系统,向注册主任提交在建造工地进行建造工作的注册建造业工人的每日出勤记录。

19) 如果工地无合适位置安装读证装置,我可否获得豁免提供电子读证装置?

在这情况下,总承建商可考虑使用与建造业工人注册系统兼容的流动读证装置,例如符合指定技术规格的手提电话,取代固定读证装置。安装议会的工地出勤纪录应用程式后,工地负责人可携带手提电话查核工人注册证及记录注册建造业工人的出勤记录。因此,一般而言,实质的限制不构成批准豁免的合理理由。

20) 如果我的豁免提供电子读证装置的申请获得批准,是否代表我的建造工地不受《条例》所有其他规定所规管?

不是,该豁免批准只限于提供电子读证装置,其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只雇用注册建造业工人及提交每日出勤记录仍然适用。

21) 建造工地的总承建商没有在建造工地提供电子读证装置,会有甚么后果?

没有获得豁免批准的总承建商如没有根据《条例》在建造工地提供电子读证装置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港币10,000元。

最后更新:2021-01-12 15: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