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指定期内未有给予通知的附加费
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第41条的条文,如承建商没有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第35及36条给予付款或竣工通知,亦没有在议会容许的限期内就此给予合理辩解,则议会可向其征收附加费。现时的附加费征收率如下:
| 延误(由提交通知的限期至实际提交的日期) | 附加费征收率 |
| 相等或少于14 天 | 宽限期内不设附加费 |
| 超逾 14 天,但相等或少于28天 | 10% |
| 超逾28天,但相等或少于 8 周 | 25% |
| 超逾8周,但相等或少于13周 | 50% |
| 超逾13周,但相等或少于39周 | 100% |
| 超逾39周 | 200% |
迟交征款及附加费的罚则
未有给予通知而构成的罪行
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第34(5)、 35(6) 及 36(6)条,任何人士若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照《建造业议会条例》的有关条文给予施工、付款及竣工通知,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不高于第1级或第3级的罚款。
如有任何查询,请致电征款专线 2100-9200 或电邮至 levy@cic.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