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指定期内未有给予通知的附加费

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第41条的条文,如承建商没有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第35及36条给予付款或竣工通知,亦没有在议会容许的限期内就此给予合理辩解,则议会可向其征收附加费。现时的附加费征收率如下:

延误(由提交通知的限期至实际提交的日期)附加费征收率
相等或少于14 天宽限期内不设附加费
超逾 14 天,但相等或少于28天10%
超逾28天,但相等或少于 8 周25%
超逾8周,但相等或少于13周50%
超逾13周,但相等或少于39周100%
超逾39周200%

迟交征款及附加费的罚则

  • 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第46条,假若承建商在接获评估通知或附加费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未全数缴付征款或   附加费的款额,则须缴付数目为未缴付款额的5%的罚款。
  • 如征款或附加费的款额,包括须予征收的任何罚款,并未在所指明的 28 天期间届满后的 3 个月内缴付,则承建商须缴付数目为未缴付款额的5%的另加罚款。

未有给予通知而构成的罪行

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第34(5)、 35(6) 及 36(6)条,任何人士若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照《建造业议会条例》的有关条文给予施工、付款及竣工通知,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不高于第1级或第3级的罚款。

如有任何查询,请致电征款专线 2100-9200 或电邮至 levy@cic.hk。

最后更新: 2026-04-20 14:4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