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指定期內未有給予通知的附加費
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第41條的條文,如承建商沒有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第35及36條給予付款或竣工通知,亦沒有在議會容許的限期內就此給予合理辯解,則議會可向其徵收附加費。現時的附加費徵收率如下:
| 延誤(由提交通知的限期至實際提交的日期) | 附加費徵收率 |
| 相等或少於14 天 | 寬限期內不設附加費 |
| 超逾 14 天,但相等或少於28天 | 10% |
| 超逾28天,但相等或少於 8 週 | 25% |
| 超逾8週,但相等或少於13週 | 50% |
| 超逾13週,但相等或少於39週 | 100% |
| 超逾39週 | 200% |
遲交徵款及附加費的罰則
未有給予通知而構成的罪行
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第34(5)、 35(6) 及 36(6)條,任何人士若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照《建造業議會條例》的有關條文給予施工、付款及竣工通知,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不高於第1級或第3級的罰款。
如有任何查詢,請致電徵款專線 2100-9200 或電郵至 levy@cic.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