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指定期內未有給予通知的附加費

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第41條的條文,如承建商沒有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第35及36條給予付款或竣工通知,亦沒有在議會容許的限期內就此給予合理辯解,則議會可向其徵收附加費。現時的附加費徵收率如下:

延誤(由提交通知的限期至實際提交的日期)附加費徵收率
相等或少於14 天寬限期內不設附加費
超逾 14 天,但相等或少於28天10%
超逾28天,但相等或少於 8 週25%
超逾8週,但相等或少於13週50%
超逾13週,但相等或少於39週100%
超逾39週200%

遲交徵款及附加費的罰則

  • 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第46條,假若承建商在接獲評估通知或附加費通知後的 28 天內,仍未全數繳付徵款或   附加費的款額,則須繳付數目為未繳付款額的5%的罰款。
  • 如徵款或附加費的款額,包括須予徵收的任何罰款,並未在所指明的 28 天期間屆滿後的 3 個月內繳付,則承建商須繳付數目為未繳付款額的5%的另加罰款。

未有給予通知而構成的罪行

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第34(5)、 35(6) 及 36(6)條,任何人士若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照《建造業議會條例》的有關條文給予施工、付款及竣工通知,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不高於第1級或第3級的罰款。

如有任何查詢,請致電徵款專線 2100-9200 或電郵至 levy@cic.hk

最後更新: 2026-04-20 14:4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