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聲明
本刊由建造業議會(議會)編寫,以提供建造業徵款有關行政事宜的指引,惟並不擬作構成對《建造業議會條例》或《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的任何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另外,倘本刊與該兩條法例出現任何歧義,則以該兩條法例為準。

徵款收集程序

(A) 須給予議會的通知書

  • 施工通知 - 建造工程的承建商及獲授權人須於工程展開後的14天內,各自 提交通知書,告知議會他們是該建造工程的承建商及獲授權人。
  • 付款通知 - 承建商亦須在接獲建造工程的某階段或某部分的付款後的14天內,給予議會付款通知。(就固定期合約而言,須在付款月份的最後一天後的14天  內給予通知。)
  • 竣工通知 - 承建商及獲授權人須在建造工程完竣後的14天內,各自 通知議會該工程已經完竣。

(B) 議會評估徵款

  • 議會在收到付款通知及竣工通知時,評估須繳付的徵款款額,並且可能要求承建商、獲授權人或聘用人提供進一步資料,以進行有關評估。此外,在付款通  知及竣工通知欠奉的情況下,議會可就任何建造工程作出相關的評估。
  • 有關徵款流程圖可供業界參考及下載徵款流程圖

(C) 評估通知

  • 評估一經完成,議會將會向有關承建商發出評估通知,通知須繳付的徵款款額。

(D) 繳付徵款

  • 承建商須在接獲有關評估通知的 28 天內,繳付評估通知上列明的有關徵款額。

有關機電工程修葺、修理及保養的建造業徵款指引

如有任何查詢,請致電徵款專線 2100-9200 或電郵至 levy@cic.hk。

最後更新: 2026-05-06 10:4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