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聲明
儘管建造業議會(議會)已盡合理努力以確保在此所載列資料均屬準確,惟議會仍鼓勵讀者須在可能的情況下,向其專業顧問尋求適當獨立意見,並且讀者不應將該些資料視作或依賴該些資料為該等獨立專業意見的替代。
以下所載的資訊僅供一般參考之用,不應被視為已包括全部有關《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條例》)的事項及規定。關於法例的完整內容,應直接參考《條例》。在此所提供的資訊不會影響或損害議會根據《條例》執行其任何職能及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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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關 「建造工作」而言,《條例》就不同行業參與者(包括但不限於總承建商、建造業工人的聘用人及親自進行建造工作的人士)設下若干主要規定 (參看以下問題6起)。在《條例》下,「建造工作」指:
《條例》下的「建造工作」的定義不包括任何已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獲發豁免證明書的建築工程、《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N)所界定的第III級別小型工程及指定豁免工程。
如要進行的裝修工程不涉及《條例》所界定的任何指明構築物的結構並且不屬於《條例》下「建造工作」定義的其他工作,則不受《條例》規管。
《條例》對行業參與者的主要規定與「建造工地」有關,「建造工地」界定為一般包括所有進行或將會進行建造工作的地方,但並不包括如「建造工地」定義所提述已獲發出訂明的工程完工證明書的地方。譬如就《建築物條例》第14(1)條適用的建築工程,當《建築物(管理)規例》所提述的工程完工證明書送交建築事務監督後,《條例》的主要規定便不再適用。
是的,當《建築物(管理)規例》所提述的工程完工證明書送交建築事務監督後,由於該建築物並不再為「建造工地」,該建造工作便不再受《條例》的主要規定規管。
工人的聘用人的主要責任包括:
總承建商的主要責任包括:
常見違反《條例》規定的情況包括:
議會定期於議會網站發布檢控數字,以供公衆參閲。
違反《條例》相關規定可被刑事檢控,最高可處第5級罰款港幣50,000元並留有定罪紀錄。
任何在建造工地親自進行建造工作的人士都須要註冊爲《條例》下的註冊建造業工人。
如專業人士和技術人員在有需要時在建造工地內執行其各別專業範疇或專長內的專門職責和職能,而非在建造工地親自進行建造工作,毋須註冊為註冊建造業工人。
詳情請參閲「註冊要求對專業人士及技術人員適用性的行政指引」。
一般而言,任何人違反《條例》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任何非註冊建造業工人在建造工地親自進行建造工作,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港幣10,000元。該人士的聘用人及建造工地的總承建商,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港幣50,000元。
當註冊建造業工人在建造工地進行建造工作時,必須攜帶他/她的建造業工人註冊證。
陳述記錄冊由建造工地的總承建商備存,以供未能按要求出示註冊證的註冊建造業工人作出陳述。
陳述記錄冊須採用指明格式(範本可從議會網站下載)。任何陳述由記錄於記錄冊當日起計至24個月期間屆滿前的任何時間都不得被刪除。
若總承建商沒有遵照《條例》規定設置和備存陳述記錄冊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港幣10,000元。
在建造工地展開任何建造工作後,總承建商須在該工地提供電子讀證裝置,以翻查儲存於建造業工人註冊證內的電子資料。這也有助工地主管記錄在建造工地親自進行建造工作的註冊建造業工人的每日出勤記錄。
根據固定期保養合約對公共機構或指明機構的指明構築物進行的保養工作,以及申請豁免在建造工地提供讀證裝置並獲議會批准,可獲此規定的豁免。然而,需注意:總承建商仍須透過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向註冊主任提交在建造工地進行建造工作的註冊建造業工人的每日出勤記錄。
在這情況下,總承建商可考慮使用與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兼容的流動讀證裝置,例如符合指定技術規格的手提電話,取代固定讀證裝置。安裝議會的工地出勤紀錄應用程式後,工地負責人可攜帶手提電話查核工人註冊證及記錄註冊建造業工人的出勤記錄。因此,一般而言,實質的限制不構成批准豁免的合理理由。
不是,該豁免批准只限於提供電子讀證裝置,其他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只僱用註冊建造業工人及提交每日出勤記錄仍然適用。
沒有獲得豁免批准的總承建商如沒有根據《條例》在建造工地提供電子讀證裝置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港幣10,000元。
任何在建造工地親自進行建造工作的人士都須要註冊為《條例》下的註冊建造業工人。
如專業人士和技術人員在有需要時在建造工地內執行其專業範疇或專長內的專門職責和職能,而非在建造工地親自進行建造工作,毋須註冊為註冊建造業工人。
詳情請參閲「註冊要求對專業人士及技術人員適用性的行政指引」。
若工友(i) 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或(ii) 並無受制於任何禁止他在香港從事任何有薪或無薪僱傭工作的逗留條件,應按自己持有的技能資格申請合適註冊類別如下:
| 註冊類別 | 申請資格 |
(1) 註冊熟練技工
| 持有《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所指由建造業議會或前建造業訓練局(建訓局)或職業訓練局(職訓局)所頒發的技能測試證書或其他指明的認可資格(例如其他認可的註冊、證書或牌照等)。 持有有效強制性基本安全訓練課程(建築工程)證書(俗稱「平安卡」)。 |
(2) 註冊半熟練技工
| 持有《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所指由建造業議會或前建訓局或職訓局所頒發的中工工藝測試證書或其他指明的認可資格。 持有有效強制性基本安全訓練課程(建築工程)證書(俗稱「平安卡」)。 |
(3) 註冊普通工人 | 持有有效強制性基本安全訓練課程(建築工程)證書(俗稱「平安卡」)。 |
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附表1,共有39個工種及142個工種分項,請參閱「註冊工種分項參照表」。
「技能測試證書」是指透過參加建造業議會/前建造業訓練局或職業訓練局舉辦的工藝測試,合格後取得的資格證明。
工作經驗較少的工友則可參加中級工藝測試,合格後取得中級工藝測試證書。
工友亦可透過完成指定的學徒訓練及取得學徒訓練結業證書後,向建造業議會或職訓局申請豁免而取得「技能測試證書」。
工人註冊證內可記錄與建造業相關的指明可附加資料,以減少工友攜帶證件數量。 詳情可參考「註冊證內的指明可附加資料列表」。
申請人士必須準備下列的證明文件及註冊申請的費用辦理註冊:
如工友在其多個申請註冊工種中,其中一項申請持有與該申請工種有關的資格為《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附表1第6欄內所列的「其他資格」,則只需繳付註冊申請費用的一半。
由於一般「其他資格」為按有關法例要求而持有的特定工作資歷需按時續牌及繳付續牌費用,為盡量減低在申請工人註冊時對該等工友的負擔,故只收取半費。
若工友同時申請多個工種分項註冊,只須繳付其中一個申請註冊工種分項的費用。
如工友同時申請多個工種分項註冊,其中一個工種為「其他資格」,則該工友只需繳付較低收費的一個工種分項的申請費用。
如成功申請並完成付款,新註冊證將在約10個工作天內安排郵寄至你的地址,並可於網上名冊查閱(www.cic.hk/wregister)。你隨時可在建造業議會 APP,選取 [ 帳戶> 我的申請 ] 檢視申請狀況。
收妥註冊證後,你需要7天內啟動註冊證方可使用,你可致電工人註冊證啟動熱線: 3699 8703 (早上10時至晚上10時)或隨時可在建造業議會 APP,選取 [ 帳戶> 啟動註冊證 ] 以NFC掃瞄或手動輸入資料啟動註冊證。
如欲親臨建造業議會服務中心(九龍灣/南昌), 必須先透過以下其中一個方式預約:
議會提供電子服務方便隨時辦理工人註冊、課程報讀、測試報名,無需親臨建造業議會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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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建造業議會(議會)已盡合理努力以確保在此所載列的資料均屬準確,惟議會仍鼓勵讀者須在可能的情況下,向其專業顧問尋求適當獨立意見,並且讀者不應將該些資料視作或依賴該些資料為該等獨立專業意見的替代。
以下所載的資料僅供一般參考之用,不應被視為已全部包括全部有關《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條例》)的事項及規定。關於法例的完整內容,應直接參考《條例》。在此所提供的資料不會影響或損害議會根據《條例》執行其任何職能及權力。
如你的工程下所進行的任何工作符合《條例》第2條「建造工作」的定義,並該等工作所進行的地方符合《條例》第2條「建造工地」的定義,提交每日出勤紀錄的規定將適用於你的工程。
建造工地的主管須在訂明的法定時間内(參看以下問題5)向註冊主任提交在建造工地進行建造工作的註冊建造業工人的每日出勤紀錄。
一般而言,建造工地的主管指該建造工地的總承建商。如該工地沒有總承建商,工地主管則為任何控制或掌管該建造工地的人。
所有受聘在建造工地親自進行建造工作的註冊建造業工人均須被記錄於每日出勤紀錄內。
拍卡並不等於提交每日出勤紀錄。在電子讀證裝置上拍工人註冊證時,有關工人的資料會被記錄,若可連接網絡,有關資料將同步上載至建造業議會雲端。然而,建造工地主管須登入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CWRS),以核實同步至建造業議會雲端的每日出勤紀錄完整及準確,並確認提交以完成提交程序。
建造工地的主管須在建造工地展開任何建造工作後的每 7 日後的 2 個工作日內,提交該 7 日的每日出勤紀錄的文本。每日出勤紀錄須為真實及完整記錄,包括於記錄期間受聘於建造工地的主管或其分包商在建造工地親自進行建造工作的所有註冊建造業工人之人數和身份。
建造工地的主管須透過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向註冊主任提交每日出勤紀錄。操作詳情請參考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用戶手冊。
一般提交程序的重要步驟概述如下,以供參考:
| 步驟一: | 在工地展開任何建造工作前,在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https://cwrg.cic.hk)申請建立一個主要管理帳戶,並登記合約 |
| 步驟二: | 下載工地出勤紀錄應用程式並在電子讀證裝置內安裝 |
| 步驟三: | 備存可進出工地的工人名單(此乃獲准就指定工地/合約工作的工人名單),並同步至工地出勤紀錄應用程式及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 |
| 步驟四: | 當工人進出工地時,應在電子讀證裝置上拍註冊證,以記錄其每日出勤紀錄 |
| 步驟五: | 在連接網絡的情況下,透過自動或手動方式同步上載每日出勤紀錄至建造業議會雲端 |
| 步驟六: |
登入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提交每日出勤紀錄 - 核實每日出勤紀錄內所有資料,並在有需要時,在提交前輸入或修正每日出勤紀錄 - 在提交前修正無效的每日出勤紀錄(如有) - 每 7 日後的 2 個工作日內,按[提交]和[確認]鍵以完成提交程序 |
在提交到期日前,建造工地的主管可以登入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並手動進行以下修正:
(i) 更正每日出勤紀錄中的資料,例如儲存或列印在工人註冊證的序列號/卡序號、進出狀態、進出工地時間及從事工種分項編號;
(ii) 新增註冊建造業工人的每日出勤紀錄,方法是在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內輸入儲存或列印在工人註冊證上的註冊號碼及序列號/卡序號、進出狀態、進出工地的日期和時間,以及從事工種分項編號;及
(iii) 刪除任何無效的每日出勤紀錄。
有關操作詳情,請參閱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用戶手冊。
須注意,一旦已過到期日,所有已提交的每日出勤紀錄將不能被修正。
建造工地主管於下列情況應更新可進出工地的工人名單:
在建造工地進行建造工作的建築車輛駕駛員應在讀證裝置上拍註冊證,以記錄其每日出勤紀錄。若在工地的車輛進出通道上未能安裝讀證裝置,建造工地主管可考慮使用流動讀證裝置,以收集駕駛員的每日出勤紀錄。
是,即使「專工專責」條文的規定不適用,所有其他《條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提交每日出勤紀錄)均適用於建造工地內的建造工作。
即使記錄期間沒有註冊建造業工人在工地工作,自工地展開建造工作後,建造工地主管仍須繼續每 7 日後的 2 個工作日內提交每日出勤紀錄,直至發出了《條例》下「建造工地」定義所指定的工程完工證明書。
如果在該段記錄期間內,沒有註冊建造業工人在工地進行建造工作,建造工地主管可在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內簡單按[提交]和[確認]鍵以提交空白紀錄。
在發出《條例》下「建造工地」定義中所指定的工程完工證明書後,建造工地主管便毋須提交每日出勤紀錄。就此,建造工地主管應透過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申請合約完工,以通知建造業議會該證明書的發出。有關操作詳情,請參閱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用戶手冊。
如建造工地主管沒有於訂明的法定期間內提交每日出勤紀錄,或者在每日出勤紀錄內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港幣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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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建造業議會(議會)已盡合理努力以確保在此載列的資料均屬準確,惟議會仍鼓勵讀者須在可能的情況下,向其專業顧問尋求適當獨立意見,並且讀者不應將該些資料視作或依賴該些資料該等獨立專業意見的替代。
以下所載的資料僅供一般參考之用,不應被視為已包括全部有關《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條例》)的事項及規定。關於法例的完整內容,應直接參考《條例》。在此所提供的資料不會影響或損害議會根據《條例》執行其任何職能及權力。
《條例》的「專工專責」規定於 2017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除訂明情況外,條文規定涉及任何指定工種分項的技能的建造工作必須由該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 / 半熟練技工進行。
非註冊於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建造業工人在以下情況可進行涉及該指定工種分項的技能的建造工作:
「專工專責」規定暫未實施於以下的工程︰
對於是否應由註冊熟練/半熟練技工進行建造工作,應遵循以下兩項原則:
建造工地的總承建商及工人的聘用人應檢視整個工作過程中,以評估當中會否涉及《條例》附表1的指定工種分項的任何技能工作,並按需要安排相關熟練技工進行該些工作。
為進行建造工作,在建造工地範圍內駕駛《條例》附表1所涵蓋的任何車輛類型,或駕駛該等車輛進入或離開建造工地,駕駛員須註冊為相關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若駕駛的車輛類型並不涵蓋於《條例》附表1內,相關駕駛員仍須註冊為註冊建造業工人(可包括註冊為註冊普通工人)。
任何人如只負責運送建築材料往返建造工地(不論是經由車輛、船隻或其它運送方式),而不親自在工地進行任何建造工作,則毋須註冊為註冊建造業工人。
任何人如負責在建造工地範圍內運送建築材料(不論是經由車輛、船隻或其它運送方式),必須註冊為註冊建造業工人。
業界可根據《條例》附表1列明的142個指定工種分項的技能描述、《條例》的「跨技能工作」安排及《建造業工人註冊(豁免)規例》指定的豁免工作,評估安排註冊熟練 / 半熟練技工工作的需要。
舉例:
由打樁工(鑽孔樁)(C330a)建造的鑽孔樁可能涉及操作水下澆注管 (tremie pipes),以協助進行混凝土工作。如水下澆注混凝土 (tremie concreting)的工序不涉及《條例》附表1中混凝土工(C309)的技能描述內的工作,一般而言,該等工作可能無須由混凝土工(C309)負責。
由打樁工(鑽孔樁)(C330a)建造的鑽孔樁可能涉及接駁鋼筋籠(俗稱豬籠)工序,主要以夾鉗及十字花扣(俗稱U碼)接駁鋼筋籠。如接駁工序不涉及《條例》附表1中鋼筋屈紮工(C304)的技能描述內的工作,一般而言,該等工作可能無須由鋼筋屈紮工(C304)負責。
由岩土勘探工 / 鑽井工 / 鑽孔工(C320)進行的岩土勘探工作可能涉及輸送物料至鑽孔內(以填滿鑽孔)的鑽孔回填工作。如屬不涉及壓力的普通灌漿工作,則很可能不在「灌漿工」(C321)技能描述內,一般而言,該等工作可能無須由「灌漿工」(C321)負責。
若工人進行《條例》附表1的142個指定工種分項以外的技能工作,一般而言,進行該等工作的工人只須為註冊建造業工人(可包括註冊為註冊普通工人),以符合《條例》的註冊規定。
舉例:
《條例》附表1内沒有安裝及拆卸塔式起重機、為建造泥釘工程操作鑽孔機、在泥坑架設木料擋板、操作打樁機(微型樁 / 嵌入岩石工字樁 / 鋼管樁),以及安裝橋樑承載軸承 / 伸縮縫的相關工種分項。一般而言,進行該等工作的工人可能只須為註冊建造業工人(可包括註冊為註冊普通工人),便可符合《條例》有關註冊的規定。
《條例》附表1「索具工(叻㗎)/ 金屬模板裝嵌工」的技能描述為「裝設吊升台架及設備,以起落輸送物料;裝嵌及拆除大型金屬模板」。按字面涵義,該指定工種分項的看來主要對象為負責裝嵌及拆除大型金屬模板和進行相關裝設吊升台架及設備,以起落輸送物料的工人。一般而言,只從事吊運訊號員或「埋碼」的工人,可能只須註冊為註冊建造業工人(可包括註冊為註冊普通工人),便可符合《條例》有關註冊的規定。
總承建商 / 工人的聘用人須:
詳情請參閲「指示及督導」安排的指引及其合理措施的《實務守則》 。
總承建商 / 工人的聘用人應按建造工地和建造工作的實際情況,訂定合適的指導人和指示及督導下的工人的人數和比例,確保指導人能有效地向指示及督導下的工人提供指示及督導。指導人與指示及督導下的工人應在同一建造工地當值及能互相識辨(例如知道對方的名稱/稱呼及聯絡方法)。
否。工藝測試證書不等於建造業工人註冊證。《條例》要求工人在工地進行建造工作時,須持有有效的建造業工人註冊證。只有其建造業工人註冊證已顯示 / 儲存所需指定工種分項註冊的註冊建造業工人可准予在建造工地親自進行相關指定工種分項的技能工作(如問題2答案所述的訂明情況除外)。
違反「專工專責」規定即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詳情如下:
註冊專門行業承造商制度(「註冊制度」)下設有兩個名冊,分別是註冊專門行業承造商名冊及註冊分包商名冊。前者適用於澆權混凝土、混凝土模板、玻璃幕牆、拆卸、安裝混凝土預製構件、扎鐵、棚架、泥水、天花吊頂、塔式起重機(架設、拆卸和更改高度)、樓宇排水裝置、平水及定線、屋宇維修、室內裝修、油漆、金屬工程、結構鋼鐵工程、園藝工程、樹藝工程、高空綠化工程和懸空式棚架這二十一個「指定行業」,後者適用於其他一般土木、終飾、機電和支援服務工種。
申請成為「註冊專門行業承造商」須符合按六大核心元素,包括安全、管理、工作經驗、施工、財務及誠信管理而釐定的註冊要求,詳情細閱《註冊專門行業承造商名冊規則及程序》。
至於申請成為「註冊分包商」,仍沿用既定的註冊條件,包括於五年內曾經至少完成一項工程、在相關政府註冊制度內取得資格、或公司東主、合伙人或董事的認可個人資歷,詳情細閱《註冊分包商名冊規則及程序》。
除商業登記及公司註冊處紀錄外,如欲成為「註冊專門行業承造商」(適用於上述二十一個「指定行業」),須提交其公司誠信政策、職安定罪記錄聲明、管理、技術及安全督導資格人員和長工制聘用工人的資料,並提交項目滿意表現證明和經審計財務報表。 至於申請成為「註冊分包商」,沿用既定所須資料包括完工紀錄及相關證明文件。詳情請參閱相關名冊的規則及程序、申請表格和申請指南。
持有指定行業的工種/專長項目註冊的公司,毋須另外申請,即可自動轉為相應第1組別「註冊專門行業承造商」。 惟須注意,該等公司必須盡快於生效日期起計18個月的過渡期內證明符合所有註冊要求。否則,涉及該指定行業的註冊將被取消。
由於要確保公司能符合第2組別「註冊專門行業承造商」的註冊要求,故須另行申請更改註冊組別。
「註冊專門行業承造商」的新申請或續期費用為港幣1,300元,當中包括不予發還的100元申請費。「註冊分包商」的註冊費用維持不變。詳情請參閱相關名冊的規則及程序和收費表。
《註冊專門行業承造商制度》會就被法院定罪或違反任何相關法例及未能遵守規則及程序的個案開展規管行動。當表面證據成立,註冊專門行業承造商制度專責委員會將進行聆訊。規管行動資料會在註冊制度網站公佈。註冊制度設立獨立上訴機制處理上訴個案。
建造業議會(議會)與屋宇署攜手成立適任技術人員註冊制度,以便利委任及管理適任技術人員及適任人員(記錄)。註冊制度匯聚一批獲建築事務監督按《2009年地盤監督作業守則》(《作業守則》)及《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接納的適任技術人員及適任人員(記錄)。
根據《2009年監工計劃書的技術備忘錄》(《技術備忘錄》),適任技術人員是指在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方面的學歷、專業資歷或經驗,符合《技術備忘錄》及《作業守則》對某一特定類型地盤監督或管理任務要求的人員。
註冊制度與現行提交監工計劃書時需夾附適任技術人員及適任人員(記錄)履歷的模式並行。註冊制度除了便利委任適任技術人員外,亦精簡擬備及查核監工計劃書的工作。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及由註冊承建商委任的獲授權簽署人在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監工計劃書時,只需註明擬議的適任技術人員及適任人員(記錄)的有效註冊編號,而毋須遞交大量履歷。註冊制度鼓勵適任技術人員透過持續進修及發展課程以提升他們的質素、技能和知識。
註冊申請涵蓋5個適任技術人員職級(即T1至T5)及適任人員(記錄),包括認可人士工作班子、註冊結構工程師工作班子、註冊岩土工程師工作班子及註冊承建商工作班子四個職能工作班子下的33個註冊類別。
根據你的資格及相關工作經驗,你可以在同一份申請中申請多個來自不同職能工作班子的適任技術人員註冊類別註冊。當選擇申請較高的適任技術人員的職級時,有關申請將同時包括同一工作班子中相應較低的適任技術人員的職級。
例如申請人合資格註冊AP-T4-BW(G)/FW/BW(O),他/她亦可一併註冊相應較低的職級AP-T3-BW(G)/FW及AP-T3-BW(O)。
相關所需具備的最低資格和經驗的註冊要求載列於《作業守則》表8.4至8.8及《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APP-157》。
「有關的工作經驗」是指該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的工作經驗與各監督工作班子中適當職級適任技術人員的職責有關。除另有規定,相關的工作經驗必須在遞交申請前5年內(適用於T1及T2)或8年內(適用於T3、T4或T5)獲得,而其中1年必須是本地經驗。而適任人員(記錄)註冊,申請人則需提供他們的過往相關的工作經驗。詳情可參閱《作業守則》第8.22至8.24段和附錄VII及《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APP-157》。
所有申請需經由適任技術人員註冊制度系統(系統)的網上平台或TCPRS流動應用程式遞交。你在系統建立帳戶後,便可提交所需資料及證明文件並遞交申請。
申請人需按《作業守則》列明,在遞交申請時提交他們的個人資料、相關工作經驗以及學歷和專業資歷證明文件。有關適任人員(記錄)的註冊申請,申請人(如非持有地質學學位)則需提交顯示他們所獲取的學位包括足夠以地質學為主的科目,以及證明其具備有關鑽孔記錄經驗的證明文件。詳情可參閱《作業守則》附錄VII。
申請經初步審核後,合資格的申請人將進行預約,前往任何一間建造業議會服務中心辦理手續。屆時,他們須出示香港身份證及證明文件的正本/認證副本作驗證,並為電子註冊證拍照及提供簽署樣本。
申請人必須在建造業議會指明的到期日前完成相關申請程序,否則將被視為撤回申請處理,惟事先獲建造業議會批准者除外。
註冊有效期為期五年。
註冊費暫時獲得豁免,直至另行通知。
可以。你可經由適任技術人員註冊制度系統的網上平台或TCPRS流動應用程式提交足夠的資料/證明文件,以申請額外的註冊類別。
合資格的申請人會收到電郵要求進行預約。他們需在14天內經由適任技術人員註冊制度系統的網上平台或TCPRS流動應用程式進行預約,建造業議會服務中心的位置及地址詳列於議會網站。
你可經由適任技術人員註冊制度系統的網上平台或TCPRS流動應用程式隨時查看有關申請的進度。
在適任技術人員註冊制度下註冊的人士,其資料將列載於議會網站的適任技術人員名單。屋宇署網站亦設有連結前往議會網站。你可於適任技術人員名單搜尋適任技術人員的個人資料,如:姓名、註冊編號、獲接納的適任技術人員註冊類別及有效期,以確定該人士的註冊。
註冊適任技術人員可於TCPRS流動應用程式內查閱他們的電子註冊證,以檢視他們的姓名、個人相片、註冊編號、獲接納的適任技術人員註冊類別及有效期等註冊資料。
建議註冊適任技術人員或適任人員(記錄)在每個註冊有效期內獲得共20小時持續職能發展時數。在五年註冊有效期內,註冊適任技術人員或適任人員(記錄)須每年完成最少兩小時的持續職能發展。
註冊適任技術人員和適任人員(記錄)可經由適任技術人員註冊制度系統和流動應用程式,在「我的資料」內儲存他/她的持續職能發展詳細資料,包括課程名程、課程內容、課程日期等。
合資格的形式包括由商會、專業團體、政府部門和非政府機構舉辦的網上研討會、研討會、工作坊及科技展覽。若註冊適任技術人員或適任人員(記錄)是香港工程師學會、香港建築師學會和 / 或香港測量師學會的會員並出示有效的會員資格證明,他們所完成的持續專業發展課程時數亦可獲接納。
申請人可下載並填妥申請表格(附件一) ,並透過以下的其中一種方法提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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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中級工藝測試(中工測試)接受以下類型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申請技能測試(大工測試)接受以下類型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恕不接受工會簽發之證明作為申請大工測試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樣本及認可工會列表請見下載區 。
銜接中工/大工之認可培訓機構課程請見本網站的下載區。
考生可以透過建造業議會的網頁及「工藝測試通」的試前準備錦囊來準備測試,內容包括:
考生只須花約20分鐘,便能輕鬆準備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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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如因事申請更改測試日期,最遲需於測試前三個工作天把有關理由以書面方式通知香港建造業工藝測試中心(中心);若該理由為本中心接納,考生可獲一次免費改期的機會。
測試費用一經繳交,概不退還。若考生因特殊情況需申請退款,可以在測試日期前最少三個工作天以書面方式向中心提出要求處理。中心將酌情處理,一經批核,所繳費用會在扣除20%行政費後退回考生。
書面通知內需包括:
書面通知(連相關附件)可使用以下方式提交:
申請人可向指定的土木及建築工程及建造業機電工程技術工人工藝測試申請豁免。豁免詳情及申請方法,請參考建造業工藝測試簡介小冊子,第17頁。
黑色暴雨警告或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或極端情況:若在上午6時仍未除下,則當天全日測試及上午測試取消。若在上午10時半仍未除下,則當天下午測試取消。中心恕不會就上述安排另行通知。
另於測試期間,若天氣轉壞或有雷暴警告影響測試進行,或天文台宣佈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極端情況,中心有權終止測試。
所有在戶外舉辦的測試會因應實際天氣情況或特別情況而停止。
中心會於其後三個工作天內,以電話或書面通知考生,另定測試日期。
以上惡劣天氣安排適用於土木及建築工程技術工人工藝測試、建造業機電工程技術工人工藝測試、A級電力工程工藝測試、機械操作資歷證明測試及懸空式棚架安全訓練。
證明卡連同及格/領取證件通知書一同寄出。
考生可以重新申請全項測試(筆試及實務試),但如實務試成績太低,建議該考生於申請重考前繼續在業內鍛鍊其工藝技術。
就實務試成績太低之考生,中工考生半年內申請重考須繳交附加費港幣500元(每科),而大工一年內申請重考須繳交附加費港幣1,000元(每科)。重考合格者可獲發還該次附加費。
考生可以申請只重考實務試,重考費用與申請全項測試費用相同。筆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為3年,期間重考實務試次數不限。
但如實務試成績太低,建議該考生於申請重考前繼續在業內鍛鍊其工藝技術。就實務試成績太低之考生,中工考生半年內申請重考須繳交附加費港幣500元(每科),大工考生一年內申請重考須繳交附加費港幣1,000元(每科)。重考合格者可獲發還該次附加費。
考生可以申請只重考筆試,重考費用為港幣100元。實務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為3年,期間重考筆試次數不限。
申請中級工藝測試(中工測試):
工作經驗證明需為:
申請技能測試(大工測試):
符合以下其中一個工作經驗要求:
工作經驗證明需為:
恕不接受工會簽發之證明作為申請大工測試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樣本及認可工會列表請見下載區 。
申請資格調整修訂安排目的包括:
建造業工藝測試申請資格調整包括:1) 工作經驗及證明要求 及 2) 所有中級工藝測試(中工測試)及技能測試(大工測試)新增筆試。
預測工作細分為兩類建造工程,即「公營界別」和「私營界別」。詳細分類概括如下:
公營界別:
私營界別:
公營界別:
私營界別:
一般上,建造前的可行性研究和設計費用、項目規劃和管理費用以及監督費用,均未有包括在預測數字內。
由於受到眾多因素影響,因此要提供長期預測有頗大困難。預測結果將會受到外圍因素,如經濟、氣候轉變、政府政策改變等所影響。內在方面,建造工程進度會受到多種因素例如法定程序、技術理由、惡劣天氣等影響。考慮這些因素下,議會認為就建造工程量預測而提供一個幅度供業界參考,更為合適。
首5年的預測,基於政府的中期幅度預測和現有可得資料,例如從政府取得的過往記錄(如申請批核量、施工同意書等),及物業顧問和土地銷售記錄的資料來源等等。
就次5年方面,公私營界別的預測不會個別開列。私營界別方面,合理的假設是,私營工作量會與香港經濟同步上揚,而建造產出量亦會依照最新經濟前景,配合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長遠而言,由於推算結果取決於眾多未能預測的事件,因此建議結合公營及私營界別的資料為一體。
預測結果將取決於眾多因素,例如政府的新措施、經濟氣候轉變、由於各項原因而出現對工程計劃的干擾等,因此建造工程量預測以封套模式展示。
由於長遠而言,預測的準確度將取決於更多較為未能預測的事件,因此就公私營界別的次5年預測,已歸納成一體,供業界參考。
為方便比較,所有預測均以固定價格呈列。由於要推算來年經濟的通漲轉變並不容易,因此預測結果內並無考慮通漲因素。持分者可就通漲率自行作出假設。
預測工作已參考從各政府部門取得的以往記錄(例如政府統計處、屋宇署等),以及從專業顧問取得的歷史數據等。
議會理解到這些以往數據只可作為參考,卻未必意味以往數據與日後的預測存在某些關係。因此,本項預測將須進行定期檢討。
建造工程量預測資料將每年度發放一次,或按需要而決定。
由於其他區域城市超越議會管治範圍,因此該等城市的建造工程量預測並未包括在本預測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