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業徵款須由建造工程承建商繳付,而工程價值要超逾$3,000,000元*。
* 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第587章)及《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583 章)的徵款門檻已由$1,000,000元調高至$3,000,000元,兩項條例決議於2018年7月30日生效。修訂後的徵款門檻沒有追溯效力,不適用於在決議生效日期前已展開或已進行招標程序合約的建造工程。
自2023年7月1日起,所有承建商及獲授權人都必須使用徵款電子服務平台提交徵款表格。
目的
本刊的指引旨在使讀者明白,建造業議會(議會)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第587章)評估和徵收建造業徵款的程序。
引言
徵款結構
鑑於《建造業議會條例》第83條及過去多年來《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條文的演變,建造工程須按照以下徵款結構繳付徵款:
| 參考編號 | 向聘用人提交投標書的期間由 由(所示日期包括在內) 至(所示日期不包括在內) | 須繳交徵款的工程範圍 | 徵款率 | 徵款適用範圍 [1] | |
| A1 | 2000年1月10日前 | 1975年通過的原有《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第2(2)、(3)及(4)條所界定的「建造工程」。 | 0.25% | $1,000,000 | |
| A2 | 2000年1月10日 | 2004年6月1日 | 1975年通過的原有《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第2(2)、(3)及(4)條所界定的「建造工程」。 | 0.4% | $1,000,000 |
| B | 2004年6月1日 | 2005年2月24日 | 《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附表1所界定,並經《建造業徵款(雜項修訂)條例》修訂的「建造工程」。 | 0.4% | $1,000,000 |
| C | 2005年2月24日 | 2008年1月1日 | 《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附表1所界定,並經《建造業徵款(雜項修訂)條例》修訂的「建造工程」。 | 0.4% (根據《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 0.03% (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2]) | $1,000,000 |
| D | 2008年1月1日 | 2012年8月20日 | 《建造業議會條例》附表1所界定的「建造工程」 | 0.4% (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 0.03% (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2]) | $1,000,000 |
| E | 2012年8月20日 | 2018年7月30日 | 《建造業議會條例》附表1所界定的「建造工程」 | 0.5% (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 0.03% (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2]) | $1,000,000 |
| F | 2018年7月30日或其後 | 《建造業議會條例》附表1所界定的「建造工程」 | 0.5% (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 0.03% (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2]) | $3,000,000 [3] | |
[1] 建造工程總值不超過徵款適用範圍無須繳付建造業徵款。
[2] 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
[3] 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第587章)及《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583 章)的徵款門檻已由1,000,000元調高至3,000,000元,兩項條例決議於2018年7月30日生效。修訂後的徵款門檻沒有追溯效力,不適用於在決議生效日期前已展開或已進行招標程序合約的建造工程。
繳付徵款的責任
相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