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業徵款須由建造工程承建商繳付,而工程價值要超逾$3,000,000元*。

* 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第587章)及《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583 章)的徵款門檻已由$1,000,000元調高至$3,000,000元,兩項條例決議於2018年7月30日生效。修訂後的徵款門檻沒有追溯效力,不適用於在決議生效日期前已展開或已進行招標程序合約的建造工程。

自2023年7月1日起,所有承建商及獲授權人都必須使用徵款電子服務平台提交徵款表格。

Overview

目的

本刊的指引旨在使讀者明白,建造業議會(議會)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第587章)評估和徵收建造業徵款的程序。

引言

  • 議會與前建造業訓練局(建訓局)於2008年1月1日合併前,建訓局根據《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第317章)的規定,對在本港進行的建造工程徵收徵款。在合併後,建訓局已解散,而《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亦已被廢除,因此,建造業徵款將由議會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的規定徵收。
  • 然而,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第83條的規定,《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所定的徵款機制,仍繼續適用於下述的建造工程類別,不過原先《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所賦予建訓局的權力,以及所委予的職能,改為由議會行使及執行: –
    a. 有關投標書已於2008年1月1日前向有關聘用人呈交的建造工程;
    b. 根據建造合約進行的其他建造工程,但先決條件是該合約在2008年1月1日前已訂立或該建造工程在2008年1月1日前已展開;以及
    c. 不屬(a)及(b)段提述但在2008年1月1日前已展開的建造工程。
  • 《建造業議會條例》所定的徵款機制,適用於除上述(a)至(c)項以外的建造工程。
  • 為簡化起見,按照《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機制繳付徵款的建造工程,將稱為「2008年1月1日前呈交投標書的建造工程」;按照《建造業議會條例》機制繳付徵款的建造工程,則稱為「2008年1月1日或其後呈交投標書的建造工程」。
  • 鑑於《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及《建造業議會條例》有關徵款所述的程序相若,下述條文的內容均適用於這兩條條例的徵款機制。

徵款結構

鑑於《建造業議會條例》第83條及過去多年來《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條文的演變,建造工程須按照以下徵款結構繳付徵款:

參考編號

向聘用人提交投標書的期間由

由(所示日期包括在內)   至(所示日期不包括在內)

須繳交徵款的工程範圍 徵款率徵款適用範圍 [1]
A12000年1月10日前 1975年通過的原有《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第2(2)、(3)及(4)條所界定的「建造工程」。0.25%$1,000,000
A22000年1月10日2004年6月1日1975年通過的原有《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第2(2)、(3)及(4)條所界定的「建造工程」。0.4%$1,000,000
B2004年6月1日2005年2月24日《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附表1所界定,並經《建造業徵款(雜項修訂)條例》修訂的「建造工程」。0.4%$1,000,000
C2005年2月24日2008年1月1日《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附表1所界定,並經《建造業徵款(雜項修訂)條例》修訂的「建造工程」。0.4% (根據《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
0.03% (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2])
$1,000,000
D2008年1月1日2012年8月20日《建造業議會條例》附表1所界定的「建造工程」0.4% (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
0.03% (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2])
$1,000,000
E2012年8月20日2018年7月30日《建造業議會條例》附表1所界定的「建造工程」0.5% (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
0.03% (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2])
$1,000,000
F2018年7月30日或其後 《建造業議會條例》附表1所界定的「建造工程」0.5% (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
0.03% (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2])
$3,000,000 [3]

[1] 建造工程總值不超過徵款適用範圍無須繳付建造業徵款。 

[2] 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

[3] 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第587章)及《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583 章)的徵款門檻已由1,000,000元調高至3,000,000元,兩項條例決議於2018年7月30日生效。修訂後的徵款門檻沒有追溯效力,不適用於在決議生效日期前已展開或已進行招標程序合約的建造工程。

繳付徵款的責任

  • 徵款須由進行建造工程的承建商繳付。
  • 扼要地說,「建造工程」包括:
    • 建築工程;
    • 街道工程;
    • 建造、改動、修理、保養、擴建、拆卸或拆除建築物或構築物、輸電線、電訊器具或管道;
    • 供應及裝設在任何建築物或構築物內的裝配或設備;
    • 在任何建築物或構築物進行的建造或保養過程中,在該建築物或構築物所進行的外部或內部清潔工作;
    • 任何建築物或構築物的任何外部或內部表面或部分的髹漆或裝飾工作;以及
    • 構成上述任何工程的一個整體部分或是為該等工程作準備的任何工程。

相關條例

最後更新: 2026-07-23 10:0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