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註冊主任的決定提出覆核申請

甚麼情況下可提出覆核申請?

註冊主任在:

  1. 根據條例第43(1)條,拒絕任何人士尋求註冊或註冊續期的申請;
  2. 根據條例第44(1)條,指明任何人士的註冊屆滿日期;
  3. 根據條例第49(1)條,取消任何人士的註冊。

就註冊主任根據條例第43(1)、44(1)或49(1)條作出的決定,可藉在該項決定作出後,即註冊主任以書面通知(適用於第1項)或發出註冊證(適用於第2項)或以預付郵費的掛號郵件書面通知(適用於第3項)後,如欲對上述決定提出覆核,可按下述方式提出申請。

怎樣提出覆核申請?

註冊主任根據以上條文作出決定所針對的任何人士,可藉在該項決定作出後的2星期內,向覆核委員會送達述明有關事宜要旨及要求覆核理由的要求覆核通知書(表格RA1),以要求覆核委員會覆核該項決定。

覆核程序及結果通知

  • 覆核委員會在接獲申請人提交的要求覆核通知書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考慮申請人提出的覆核申請。
  • 除非議會另有決定,否則條例所指的覆核決定的要求,並不令該項決定暫緩執行。
  • 覆核委員會在考慮覆核某項註冊主任所作決定的申請後,可向註冊主任建議維持、更改或推翻有關決定;或以覆核委員會認為合適的其他決定取代有關決定。
  • 覆核委員會在作出有關建議後,須以書面將其建議及建議理由通知要求覆核的申請人。
  • 註冊主任在接獲覆核委員會就申請人要求覆核某項決定而作出的建議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須盡快顧及該建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維持/更改/推翻或以另一決定取代上述覆核委員會所作的建議,並列出有關理由。

申請人可以就覆核的決定進一步提出上訴嗎?

任何人士在接獲覆核委員會作出覆核某項決定的建議,及在註冊主任以書面通知其有關決定獲維持、被更改或被取代後,藉向議會送達述明上訴有關事宜要旨及理由的上訴通知書。(詳情請參閱「對註冊主任決定的上訴」)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2(1)條所指的上訴)

甚麼情況下可提出上訴?

任何人士就註冊主任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條例)第51(7)(b)條發出的書面通知,有關其申請覆核根據條例第43(1)、44(1)或49(1)條所作的決定而獲維持 / 被更改 / 被取代,可按下述方式向建造業議會(議會)提出上訴。

怎樣提出上訴?

申請人可在收到註冊主任按條例第51(7)(b)條以書面通知其覆核申請的決定後的2星期內,向議會送達述明有關事宜要旨及上訴理由的上訴通知書(表格AF1),就該項決定向議會提出上訴。

上訴程序

  1. 上訴需繳付的訂明費用為HK$30,費用一經繳交,不能退還。不論上訴成功與否或中途撤消,一律不獲發還。請以現金或劃線支票付款,劃線支票抬頭為「建造業議會」;
  2. 台端應將填妥的上訴通知書連同有關費用,親身前往或郵寄予建造業議會辦理(地址:九龍觀塘駿業街56號中海日升中心38樓建造業議會總辦事處);
  3. 除非議會另有決定,否則根據條例第52(1)條所指的某項決定提出的上訴,並不令該項決定暫緩執行;
  4. 議會須在接獲上訴通知書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通知書的文本一份送交發展局局長;
  5. 局長須在接獲條例第52(1)條所指的上訴通知書後的30日內,委任一個建造業工人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以聆訊該上訴;
  6. 上訴委員會成員須互選一人為主席;
  7. 上訴委員會會由5名成員組成,上訴委員會的法定人數為4名成員;
  8. 上訴的各方為 -

    (a)上訴人 及

    (b) 註冊主任;
  9. 上訴委員會的主席須指定聆訊上訴的時間及地點及通知上訴的各方;
  10. 上訴的一方可於上訴聆訊中出席,並可親自作出申述;或由大律師或律師或上訴人以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人士代表;
  11. 除非上訴委員會主動或應上訴的一方的申請而命令該上訴的整項聆訊或聆訊的任何部分以非公開形式進行,否則該上訴的聆訊須公開進行;
  12. 除非上訴委員會 -

    (a) 已諮詢上訴的各方;及

    (b) 信納作出條例第55(4) 款(即上列第11點)所指的命令對秉行公義是必要的,否則不得作出該命令;
  13. 上訴委員會就上訴而作出的決定,須為聆訊上訴的過半數成員的決定,如票數相等,則上訴委員會主席除本身原有一票外,亦有權投決定票。

通知有關上訴的結果

  •  上訴委員會就上訴而作出的決定,對上訴的各方均具約束力,並為最終的決定。
  •  上訴委員會須以書面將其決定及決定理由通知上訴的各方。

上訴委員會的權力

  1. 上訴委員會可藉由其主席簽署的通知書—

    (a) 傳召任何人出席聆訊,以作證或出示他所管有的任何文件或其他物品;及

    (b) 授權任何人視察有關上訴所關乎的建造工作(如有的話)。

  2. 上訴委員會可—

    (a) 訊問根據第57(1)(a)款(即上列第1(a)點)被傳召作為證人的人,或規定他出示他所管有的任何文件或其他物品;

    (b) 聽取和考慮由上訴的各方或代上訴的各方作出的申述;及

    (c) 聽取、收取和審查經宣誓而作出的證供。

  3. 上訴委員會可在針對議會的決定的上訴中—

    (a) 維持或撤銷該項決定;或

    (b) 作出議會原可作出的任何決定;

  4. 上訴委員會可就上訴中上訴的各方的費用的支付,作出它認為合適的命令。
  5. 所判給或規定繳付的費用,可作為民事債項追討。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 52(3) 條所指的上訴)

甚麼情況下可提出上訴?

任何人士就議會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條例)第58(4)(b)條發出的書面通知,有關其根據條例第58(2)條的豁免申請,可按下述方式向議會提出上訴。

怎樣提出上訴?

申請人可在收到議會按條例第58(4)(b)條以書面通知其豁免申請的決定後的3個工作日內,向議會送達述明有關事宜要旨及上訴理由的“有關議會就申請豁免提供讀證裝置的決定而提交的上訴通知書”(“上訴通知書”(表格AFE1)),就該項決定向議會提出上訴。

上訴程序

  1. 上訴需繳付的訂明費用為HK$30,費用一經繳交,不能退還。不論上訴成功與否或中途撤消,一律不獲發還。請以劃線支票付款,劃線支票抬頭為「建造業議會」;
  2. 台端應將填妥的上訴通知書連同有關費用,親身前往或郵寄予建造業議會辦理(地址:九龍觀塘駿業街56號中海日升中心38樓建造業議會總辦事處);
  3. 議會須在接獲上訴通知書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通知書的文本一份送交發展局局長;
  4. 局長須在接獲條例第52(3)條所指的上訴通知書後的7個工作日內,委任一個建造業工人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以聆訊該上訴;
  5. 上訴委員會成員須互選一人為主席;
  6. 上訴委員會會由5名成員組成,上訴委員會的法定人數為4名成員;
  7. 上訴的各方為 -
    (a)上訴人 及
    (b)議會;

  8. 上訴委員會的主席須指定聆訊上訴的時間及地點及通知上訴的各方;
  9. 上訴的一方可於上訴聆訊中出席,並可親自作出申述;或由大律師或律師或上訴人以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人士代表;
  10. 除非上訴委員會主動或應上訴的一方的申請而命令該上訴的整項聆訊或聆訊的任何部分以非公開形式進行,否則該上訴的聆訊須公開進行;
  11. 除非上訴委員會 -
    (a) 已諮詢上訴的各方;及
    (b) 信納作出條例第55(4) 款(即上列第11點)所指的命令對秉行公義是必要的,否則不得作出該命令;

  12. 上訴委員會就上訴而作出的決定,須為聆訊上訴的過半數成員的決定,如票數相等,則上訴委員會主席除本身原有一票外,亦有權投決定票。

通知有關上訴的結果

  • 上訴委員會就上訴而作出的決定,對上訴的各方均具約束力,並為最終的決定。
  • 上訴委員會須於局長委出該委員會的日期後的14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將其決定及決定理由通知上訴的各方。

上訴委員會的權力

  1. 上訴委員會可藉由其主席簽署的通知書—
    (a) 傳召任何人出席聆訊,以作證或出示他所管有的任何文件或其他物品;及
    (b) 授權任何人視察有關上訴所關乎的建造工作(如有的話)。

  2. 上訴委員會可—
    (a) 訊問根據第57(1)(a)款(即上列第1(a)點)被傳召作為證人的人,或規定他出示他所管有的任何文件或其他物品;
    (b) 聽取和考慮由上訴的各方或代上訴的各方作出的申述;及
    (c) 聽取、收取和審查經宣誓而作出的證供。

  3. 上訴委員會可在針對議會的決定的上訴中—
    (a) 維持或撤銷該項決定;或
    (b) 作出議會原可作出的任何決定;

  4. 上訴委員會可就上訴中上訴的各方的費用的支付,作出它認為合適的命令。
  5. 所判給或規定繳付的費用,可作為民事債項追討。
最後更新: 2026-03-09 15: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