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情況下可提出覆核申請?
註冊主任在:
就註冊主任根據條例第43(1)、44(1)或49(1)條作出的決定,可藉在該項決定作出後,即註冊主任以書面通知(適用於第1項)或發出註冊證(適用於第2項)或以預付郵費的掛號郵件書面通知(適用於第3項)後,如欲對上述決定提出覆核,可按下述方式提出申請。
怎樣提出覆核申請?
註冊主任根據以上條文作出決定所針對的任何人士,可藉在該項決定作出後的2星期內,向覆核委員會送達述明有關事宜要旨及要求覆核理由的要求覆核通知書(表格RA1),以要求覆核委員會覆核該項決定。
覆核程序及結果通知
申請人可以就覆核的決定進一步提出上訴嗎?
任何人士在接獲覆核委員會作出覆核某項決定的建議,及在註冊主任以書面通知其有關決定獲維持、被更改或被取代後,藉向議會送達述明上訴有關事宜要旨及理由的上訴通知書。(詳情請參閱「對註冊主任決定的上訴」)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2(1)條所指的上訴)
甚麼情況下可提出上訴?
任何人士就註冊主任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條例)第51(7)(b)條發出的書面通知,有關其申請覆核根據條例第43(1)、44(1)或49(1)條所作的決定而獲維持 / 被更改 / 被取代,可按下述方式向建造業議會(議會)提出上訴。
怎樣提出上訴?
申請人可在收到註冊主任按條例第51(7)(b)條以書面通知其覆核申請的決定後的2星期內,向議會送達述明有關事宜要旨及上訴理由的上訴通知書(表格AF1),就該項決定向議會提出上訴。
上訴程序
通知有關上訴的結果
上訴委員會的權力
(a) 傳召任何人出席聆訊,以作證或出示他所管有的任何文件或其他物品;及
(b) 授權任何人視察有關上訴所關乎的建造工作(如有的話)。
(a) 訊問根據第57(1)(a)款(即上列第1(a)點)被傳召作為證人的人,或規定他出示他所管有的任何文件或其他物品;
(b) 聽取和考慮由上訴的各方或代上訴的各方作出的申述;及
(c) 聽取、收取和審查經宣誓而作出的證供。
(a) 維持或撤銷該項決定;或
(b) 作出議會原可作出的任何決定;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 52(3) 條所指的上訴)
甚麼情況下可提出上訴?
任何人士就議會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條例)第58(4)(b)條發出的書面通知,有關其根據條例第58(2)條的豁免申請,可按下述方式向議會提出上訴。
怎樣提出上訴?
申請人可在收到議會按條例第58(4)(b)條以書面通知其豁免申請的決定後的3個工作日內,向議會送達述明有關事宜要旨及上訴理由的“有關議會就申請豁免提供讀證裝置的決定而提交的上訴通知書”(“上訴通知書”(表格AFE1)),就該項決定向議會提出上訴。
上訴程序
上訴的各方為 -
(a)上訴人 及
(b)議會;
除非上訴委員會 -
(a) 已諮詢上訴的各方;及
(b) 信納作出條例第55(4) 款(即上列第11點)所指的命令對秉行公義是必要的,否則不得作出該命令;
通知有關上訴的結果
上訴委員會的權力
上訴委員會可藉由其主席簽署的通知書—
(a) 傳召任何人出席聆訊,以作證或出示他所管有的任何文件或其他物品;及
(b) 授權任何人視察有關上訴所關乎的建造工作(如有的話)。
上訴委員會可—
(a) 訊問根據第57(1)(a)款(即上列第1(a)點)被傳召作為證人的人,或規定他出示他所管有的任何文件或其他物品;
(b) 聽取和考慮由上訴的各方或代上訴的各方作出的申述;及
(c) 聽取、收取和審查經宣誓而作出的證供。
上訴委員會可在針對議會的決定的上訴中—
(a) 維持或撤銷該項決定;或
(b) 作出議會原可作出的任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