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主任的决定提出复核申请

甚么情况下可提出覆核申请?

注册主任在:

  1. 根据条例第43(1)条,拒绝任何人士寻求注册或注册续期的申请;
  2. 根据条例第44(1)条,指明任何人士的注册届满日期;
  3. 根据条例第49(1)条,取消任何人士的注册。

就注册主任根据条例第43(1)、44(1)或49(1)条作出的决定,可藉在该项决定作出后,即注册主任以书面通知(适用于第1项)或发出注册证(适用于第2项)或以预付邮费的挂号邮件书面通知(适用于第3项)后,如欲对上述决定提出覆核,可按下述方式提出申请。

怎样提出覆核申请?

注册主任根据以上条文作出决定所针对的任何人士,可藉在该项决定作出后的2星期内,向覆核委员会送达述明有关事宜要旨及要求覆核理由的要求覆核通知书(表格RA1),以要求覆核委员会覆核该项决定。

覆核程序及结果通知

  • 覆核委员会在接获申请人提交的要求覆核通知书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考虑申请人提出的覆核申请。
  • 除非议会另有决定,否则条例所指的覆核决定的要求,并不令该项决定暂缓执行。
  • 覆核委员会在考虑覆核某项注册主任所作决定的申请后,可向注册主任建议维持、更改或推翻有关决定;或以覆核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决定取代有关决定。
  • 覆核委员会在作出有关建议后,须以书面将其建议及建议理由通知要求覆核的申请人。
  • 注册主任在接获覆核委员会就申请人要求覆核某项决定而作出的建议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须尽快顾及该建议,并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维持/更改/推翻或以另一决定取代上述覆核委员会所作的建议,并列出有关理由。

申请人可以就覆核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上诉吗?

任何人士在接获覆核委员会作出覆核某项决定的建议,及在注册主任以书面通知其有关决定获维持、被更改或被取代后,藉向议会送达述明上诉有关事宜要旨及理由的上诉通知书。(详情请参阅「对注册主任决定的上诉」)

(《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第52(1)条所指的上诉)

甚么情况下可提出上诉?

任何人士就注册主任根据《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条例)第51(7)(b)条发出的书面通知,有关其申请覆核根据条例第43(1)、44(1)或49(1)条所作的决定而获维持 / 被更改 / 被取代,可按下述方式向建造业议会(议会)提出上诉。

怎样提出上诉?

申请人可在收到注册主任按条例第51(7)(b)条以书面通知其覆核申请的决定后的2星期内,向议会送达述明有关事宜要旨及上诉理由的上诉通知书(表格AF1),就该项决定向议会提出上诉。

上诉程序

  1. 上诉需缴付的订明费用为HK$30,费用一经缴交,不能退还。不论上诉成功与否或中途撤消,一律不获发还。请以现金或划线支票付款,划线支票抬头为「建造业议会」;
  2. 台端应将填妥的上诉通知书连同有关费用,亲身前往或邮寄予建造业议会办理(地址:九龙观塘骏业街56号中海日升中心38楼建造业议会总办事处);
  3. 除非议会另有决定,否则根据条例第52(1)条所指的某项决定提出的上诉,并不令该项决定暂缓执行;
  4. 议会须在接获上诉通知书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该通知书的文本一份送交发展局局长;
  5. 局长须在接获条例第52(1)条所指的上诉通知书后的30日内,委任一个建造业工人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以聆讯该上诉;
  6. 上诉委员会成员须互选一人为主席;
  7. 上诉委员会会由5名成员组成,上诉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为4名成员;
  8. 上诉的各方为 -

    (a)上诉人 及

    (b) 注册主任;
  9. 上诉委员会的主席须指定聆讯上诉的时间及地点及通知上诉的各方;
  10. 上诉的一方可于上诉聆讯中出席,并可亲自作出申述;或由大律师或律师或上诉人以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士代表;
  11. 除非上诉委员会主动或应上诉的一方的申请而命令该上诉的整项聆讯或聆讯的任何部分以非公开形式进行,否则该上诉的聆讯须公开进行;
  12. 除非上诉委员会 -

    (a) 已咨询上诉的各方;及

    (b) 信纳作出条例第55(4) 款(即上列第11点)所指的命令对秉行公义是必要的,否则不得作出该命令;
  13. 上诉委员会就上诉而作出的决定,须为聆讯上诉的过半数成员的决定,如票数相等,则上诉委员会主席除本身原有一票外,亦有权投决定票。

通知有关上诉的结果

  •  上诉委员会就上诉而作出的决定,对上诉的各方均具约束力,并为最终的决定。
  •  上诉委员会须以书面将其决定及决定理由通知上诉的各方。

上诉委员会的权力

  1. 上诉委员会可藉由其主席签署的通知书—

    (a) 传召任何人出席聆讯,以作证或出示他所管有的任何文件或其他物品;及

    (b) 授权任何人视察有关上诉所关乎的建造工作(如有的话)。

  2. 上诉委员会可—

    (a) 讯问根据第57(1)(a)款(即上列第1(a)点)被传召作为证人的人,或规定他出示他所管有的任何文件或其他物品;

    (b) 听取和考虑由上诉的各方或代上诉的各方作出的申述;及

    (c) 听取、收取和审查经宣誓而作出的证供。

  3. 上诉委员会可在针对议会的决定的上诉中—

    (a) 维持或撤销该项决定;或

    (b) 作出议会原可作出的任何决定;

  4. 上诉委员会可就上诉中上诉的各方的费用的支付,作出它认为合适的命令。
  5. 所判给或规定缴付的费用,可作为民事债项追讨。

(《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第 52(3) 条所指的上诉)

甚么情况下可提出上诉?

任何人士就议会根据《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条例)第58(4)(b)条发出的书面通知,有关其根据条例第58(2)条的豁免申请,可按下述方式向议会提出上诉。

怎样提出上诉?

申请人可在收到议会按条例第58(4)(b)条以书面通知其豁免申请的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议会送达述明有关事宜要旨及上诉理由的“有关议会就申请豁免提供读证装置的决定而提交的上诉通知书”(“上诉通知书”(表格AFE1)),就该项决定向议会提出上诉。

上诉程序

  1. 上诉需缴付的订明费用为HK$30,费用一经缴交,不能退还。不论上诉成功与否或中途撤消,一律不获发还。请以划线支票付款,划线支票抬头为「建造业议会」;
  2. 台端应将填妥的上诉通知书连同有关费用,亲身前往或邮寄予建造业议会办理(地址:九龙观塘骏业街56号中海日升中心38楼建造业议会总办事处);
  3. 议会须在接获上诉通知书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该通知书的文本一份送交发展局局长;
  4. 局长须在接获条例第52(3)条所指的上诉通知书后的7个工作日内,委任一个建造业工人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以聆讯该上诉;
  5. 上诉委员会成员须互选一人为主席;
  6. 上诉委员会会由5名成员组成,上诉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为4名成员;
  7. 上诉的各方为 -
    (a)上诉人 及
    (b)议会;

  8. 上诉委员会的主席须指定聆讯上诉的时间及地点及通知上诉的各方;
  9. 上诉的一方可于上诉聆讯中出席,并可亲自作出申述;或由大律师或律师或上诉人以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士代表;
  10. 除非上诉委员会主动或应上诉的一方的申请而命令该上诉的整项聆讯或聆讯的任何部分以非公开形式进行,否则该上诉的聆讯须公开进行;
  11. 除非上诉委员会 -
    (a) 已咨询上诉的各方;及
    (b) 信纳作出条例第55(4) 款(即上列第11点)所指的命令对秉行公义是必要的,否则不得作出该命令;

  12. 上诉委员会就上诉而作出的决定,须为聆讯上诉的过半数成员的决定,如票数相等,则上诉委员会主席除本身原有一票外,亦有权投决定票。

通知有关上诉的结果

  • 上诉委员会就上诉而作出的决定,对上诉的各方均具约束力,并为最终的决定。
  • 上诉委员会须于局长委出该委员会的日期后的14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将其决定及决定理由通知上诉的各方。

上诉委员会的权力

  1. 上诉委员会可藉由其主席签署的通知书—
    (a) 传召任何人出席聆讯,以作证或出示他所管有的任何文件或其他物品;及
    (b) 授权任何人视察有关上诉所关乎的建造工作(如有的话)。

  2. 上诉委员会可—
    (a) 讯问根据第57(1)(a)款(即上列第1(a)点)被传召作为证人的人,或规定他出示他所管有的任何文件或其他物品;
    (b) 听取和考虑由上诉的各方或代上诉的各方作出的申述;及
    (c) 听取、收取和审查经宣誓而作出的证供。

  3. 上诉委员会可在针对议会的决定的上诉中—
    (a) 维持或撤销该项决定;或
    (b) 作出议会原可作出的任何决定;

  4. 上诉委员会可就上诉中上诉的各方的费用的支付,作出它认为合适的命令。
  5. 所判给或规定缴付的费用,可作为民事债项追讨。
最后更新: 2026-03-09 1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