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么情况下可提出覆核申请?
注册主任在:
就注册主任根据条例第43(1)、44(1)或49(1)条作出的决定,可藉在该项决定作出后,即注册主任以书面通知(适用于第1项)或发出注册证(适用于第2项)或以预付邮费的挂号邮件书面通知(适用于第3项)后,如欲对上述决定提出覆核,可按下述方式提出申请。
怎样提出覆核申请?
注册主任根据以上条文作出决定所针对的任何人士,可藉在该项决定作出后的2星期内,向覆核委员会送达述明有关事宜要旨及要求覆核理由的要求覆核通知书(表格RA1),以要求覆核委员会覆核该项决定。
覆核程序及结果通知
申请人可以就覆核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上诉吗?
任何人士在接获覆核委员会作出覆核某项决定的建议,及在注册主任以书面通知其有关决定获维持、被更改或被取代后,藉向议会送达述明上诉有关事宜要旨及理由的上诉通知书。(详情请参阅「对注册主任决定的上诉」)
(《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第52(1)条所指的上诉)
甚么情况下可提出上诉?
任何人士就注册主任根据《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条例)第51(7)(b)条发出的书面通知,有关其申请覆核根据条例第43(1)、44(1)或49(1)条所作的决定而获维持 / 被更改 / 被取代,可按下述方式向建造业议会(议会)提出上诉。
怎样提出上诉?
申请人可在收到注册主任按条例第51(7)(b)条以书面通知其覆核申请的决定后的2星期内,向议会送达述明有关事宜要旨及上诉理由的上诉通知书(表格AF1),就该项决定向议会提出上诉。
上诉程序
通知有关上诉的结果
上诉委员会的权力
(a) 传召任何人出席聆讯,以作证或出示他所管有的任何文件或其他物品;及
(b) 授权任何人视察有关上诉所关乎的建造工作(如有的话)。
(a) 讯问根据第57(1)(a)款(即上列第1(a)点)被传召作为证人的人,或规定他出示他所管有的任何文件或其他物品;
(b) 听取和考虑由上诉的各方或代上诉的各方作出的申述;及
(c) 听取、收取和审查经宣誓而作出的证供。
(a) 维持或撤销该项决定;或
(b) 作出议会原可作出的任何决定;
(《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第 52(3) 条所指的上诉)
甚么情况下可提出上诉?
任何人士就议会根据《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条例)第58(4)(b)条发出的书面通知,有关其根据条例第58(2)条的豁免申请,可按下述方式向议会提出上诉。
怎样提出上诉?
申请人可在收到议会按条例第58(4)(b)条以书面通知其豁免申请的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议会送达述明有关事宜要旨及上诉理由的“有关议会就申请豁免提供读证装置的决定而提交的上诉通知书”(“上诉通知书”(表格AFE1)),就该项决定向议会提出上诉。
上诉程序
上诉的各方为 -
(a)上诉人 及
(b)议会;
除非上诉委员会 -
(a) 已咨询上诉的各方;及
(b) 信纳作出条例第55(4) 款(即上列第11点)所指的命令对秉行公义是必要的,否则不得作出该命令;
通知有关上诉的结果
上诉委员会的权力
上诉委员会可藉由其主席签署的通知书—
(a) 传召任何人出席聆讯,以作证或出示他所管有的任何文件或其他物品;及
(b) 授权任何人视察有关上诉所关乎的建造工作(如有的话)。
上诉委员会可—
(a) 讯问根据第57(1)(a)款(即上列第1(a)点)被传召作为证人的人,或规定他出示他所管有的任何文件或其他物品;
(b) 听取和考虑由上诉的各方或代上诉的各方作出的申述;及
(c) 听取、收取和审查经宣誓而作出的证供。
上诉委员会可在针对议会的决定的上诉中—
(a) 维持或撤销该项决定;或
(b) 作出议会原可作出的任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