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简介

目的

《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条例》)旨在改善建造业拖延付款的问题,以更好地保障建造业供应链上各持份者如期收取其应得款项,同时希望藉此有助减少工人被拖欠薪金的情况。

《条例》已於2024年12月27日刊宪,发展局局长注册和管理审裁员提名团体的权力的条文已於刊宪当日生效,其馀条文将在刊宪当日8个月後(即2025年8月28日)生效,当日或之後签订的建造合约将受条例规管。

重点

(一) 改善合约付款条款

  • 禁止「有条件付款」1等不公平的合约条款(例如「先收款丶後付款」 )
  • 付款方须於合约订明的日期或收到付款申索2的30天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付款回应3
  • 付款方须於合约订明的日期或收到付款申索的60天内(以较早者为准)全数支付付款回应中的认付款额
  • 倘若合约没有订明如何及何时处理进度款的申索,申索方有权於每个月的最後一天就该个月已进行的建造工作或已提供的相关货品或服务提出付款申索

1「有条件付款」条文是指以付款一方从另外一份合约(通常为上层合约)先收款作为按合约付款的先决条件(即「先收款丶後付款」),或其他同效的条文。指定分包商的合约同样禁止使用「有条件付款」条文。另外,即使不付款的原因是供应链上游的合约一方破产,「有条件付款」条文仍然无效。

2付款申索的要求:
(1)采用书面形式;
(2)指出所关乎的建造工作或相关货品及服务;及
(3)列明申索款额 ,及如何计算得出。

3付款回应的要求:
(1)采用书面形式;
(2)指出所关乎的付款申索;及
(3)列明认付款额,申索款额及认付款额之间的差额,如何计算得出。

(二) 审裁机制

  • 申索方有权在付款争议4出现的28天内提请审裁
  • 审裁员提名团体5须於7个工作日内委任合适的审裁员6
  • 审裁员须在获委任後5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经审裁双方同意,55个工作日的限期可延长
  • 双方共同承担审裁的费用7,审裁员可裁定摊分比例
  • 如不满审裁结果,双方有权把争议提请仲裁或法庭审议
  • 申索方可於裁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後向法庭申请,按法庭判决的方式强制执行审裁裁定

4根据《条例》,在三个情况下会被视为有付款争议发生:(1)当有付款申索时,付款方没有在期限当日或之前送达付款回应;或(2)付款方在回应付款申索时,不同意申索方提出的申索款额;或(3)付款方对付款申索作出回应 并承认有到期应付款额,但没有在期限当日或之前全数支付认付款额。

5由发展局设立审裁员提名团体的名册,将於发展局网页发布。

6审裁员为合资格,并且具处理建造业合约争议经验的工程师丶建筑师丶测量师和律师等专业人士。

7《条例》订明局长可规管提名团体和审裁员的收费。发展局会於注册成为提名团体的申请指引中,就有关收费订明合理上限,详见发展局网页( 只提供英文版)。

(三) 暂停或减慢进度

根据《条例》,如出现下列两个特定情况,即

  • 付款方承认有到期应付款额,但没有在限期前向申索方全数支付认付数额;以及
  • 审裁员已就争议作出裁定,但答辩人没有在限期前向申索人全数支付经审裁款额

在满足《条例》的要求8下,不获付款一方有权暂停或减慢工作或供应的进度,并可享有额外工期,及获赔偿因暂停或减慢进度所造成的损失及开支。

8不获付款一方须在行使暂停或减慢进度权利之前的至少5个工作日,向付款方/答辩人送达意向通知,并通知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