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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业议会 - CIC

第3号有关机电工程修葺、修理及保养的建造业征款指引

征款简介第3号有关机电工程修葺丶修理及保养的建造业征款指引

免责声明

本刊由建造业议会(议会)编写,以提供有关机电工程的修葺、修理及保养的建造业征款指引,惟并不拟作构成对《建造业议会条例》或《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的任何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另外,倘本刊与该两条法例出现任何歧义,则以该两条法例为准。

 

查询及协助

有关查询及协助,请联络议会财务部,地址为:

香港九龙观塘骏业街56号中海日升中心38楼

电话 - 2100 9200
传真 - 2100 9339
电邮 - [email protected]

 

目的

  1. 本指引的目标,是协助征款付款人理解有关机电工程的修葺、修理及保养,在《建造业议会条例》(第587章)和《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第317章)(指2004年6月1日起生效的修订版本,条例现已废除)下,须支付建造业征款。

 

立法历史

  1. 机电工程原本并不属于建造业征款的范围。其後经过《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的修订下,机电工程即获纳入《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附表1的「建造工程」定义之内。条例生效日期为2004年6月1日。
  2. 当原有《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于1975年首次草拟时,有关「建造工程」的范围并不包括例如空气调节机械、供电系统、升降机、自动梯、消防装置等就安装、修葺、修理及保养之机电工程。
  3. 随着时间过去,机电工程的规模在建造业内,已日益重要。因此有建议亦须对机电工程征收建造业征款。
  4. 因此,有关「建造工程」的全新定义,已引入到《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从而涵盖所有机电工程1

 

《建造业议会条例》及《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的条文

  1. 于建造业议会与前建造业训练局在2008年1月1日合并前,就本港进行的建造工程,有关建造业征款是按照《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的条文,进行评估。
  2. 在《建造业议会条例》和《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下,就所有于本港进行的「建造工程」,均须征收建造业征款。「建造工程」一词,按照《建造业议会条例》和《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相关附表1,均载有指定的意思。
  3. 《建造业议会条例》和《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附表1有关「建造工程」的定义,实质上如出一辙,并且除包括其他工程外,亦涵盖各项机电工程。
  4. 为简洁起见,当以下释义载列提及《建造业议会条例》的条文时,有关内容同样适用于《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的相对应条文。

 

释义

  1. 有关「建造工程」在《建造业议会条例》附表1下的现行定义,确具备清晰立法用意,证明意欲涵盖以往并不包括在《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之各项机电工程2
  2. 在《建造业议会条例》附表1下,修葺、修理及保养工程获纳入第1(c)(i)条的「建造、改动、修葺修理保养、扩建、拆卸或拆除任何建筑物,或其他构成或将会构成土地一部分的临时或永久构筑物」定义之内。
  3. 关于「修葺、修理、保养任何建筑物或其他构成或将会构成土地一部分的临时或永久构筑物」的用词,被认为同样适用于装设在构成或将会构成土地一部分的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任何机电工程的修葺、修理及保养上。
  4. 现时认为,机电工程一旦已被装设,即构成建筑物、构筑物或土地的一部分,并因此成为构成土地一部分的「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之修葺、修理及保养,继而纳入「建造工程」的范围。
  5. 因此,于装设上述机电工程後,则机电工程的「修葺、修理」及「保养」,会成为修葺、修理及保养构成土地一部分的建筑物及/或构筑物的「建造工程」。

 

结论

  1. 基于上述情况,机电修葺、修理及保养工程会纳入《建造业议会条例》附表1第1(c)(i)条及《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附表1第1(c)(i)(A)条下,关于「建造工程」的含义 - 「修葺、修理及保养任何建筑物或构成或将会构成土地一部分的构筑物」,并须支付建造业征款。

- 完 -

1 教育统筹局局长就2003年4月9日的《2003年建造业征款(杂项修订)条例草案》二读的致辞。

2 立法会文件《把建造业征款范围扩展至包括建造业内的机电工程》(立法会CB(2)2557/01-02(03)号文件)。

最后更新:2023-05-19 12: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