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声明
本刊由建造业议会(议会)编写,以提供有关机电工程的修葺、修理及保养的建造业征款指引,惟并不拟作构成对《建造业议会条例》或《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的任何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另外,倘本刊与该两条法例出现任何歧义,则以该两条法例为准。
目的
本指引的目标,是协助征款付款人理解有关机电工程的修葺、修理及保养,在《建造业议会条例》(第587章)和《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第317章)(指2004年6月1日起生效的修订版本,条例现已废除)下,须支付建造业征款。
立法历史
《建造业议会条例》及《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的条文
释义
结论
基于上述情况,机电修葺、修理及保养工程会纳入《建造业议会条例》附表1第1(c)(i)条及《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附表1第1(c)(i)(A)条下,关于「建造工程」的含义 - 「修葺、修理及保养任何建筑物或构成或将会构成土地一部分的构筑物」,并须支付建造业征款。
如有任何查询,请致电征款热线 2100-9200 或电邮至 levy@cic.hk。
1 教育统筹局局长就2003年4月9日的《2003年建造业征款(杂项修订)条例草案》二读的致辞。
2 立法会文件《把建造业征款范围扩展至包括建造业内的机电工程》(立法会CB(2)2557/01-02(03)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