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业征款须由建造工程承建商缴付,而工程价值要超逾$3,000,000元*。

* 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第587章)及《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 第583 章)的征款门槛已由$1,000,000元调高至$3,000,000元,两项条例决议于2018年7月30日生效。修订后的征款门槛没有追溯效力,不适用于在决议生效日期前已展开或已进行招标程序合约的建造工程。

自2023年7月1日起,所有承建商及获授权人都必须使用征款电子服务平台提交征款表格。

Overview

目的

本刊的指引旨在使读者明白,建造业议会(议会)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第587章)评估和征收建造业征款的程序。

引言

  • 议会与前建造业训练局(建训局)于2008年1月1日合并前,建训局根据《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第317章)的规定,对在本港进行的建造工程征收征款。在合并后,建训局已解散,而《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亦已被废除,因此,建造业征款将由议会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的规定征收。
  • 然而,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第83条的规定,《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所定的征款机制,仍继续适用于下述的建造工程类别,不过原先《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所赋予建训局的权力,以及所委予的职能,改为由议会行使及执行: –
    a. 有关投标书已于2008年1月1日前向有关聘用人呈交的建造工程;
    b. 根据建造合约进行的其他建造工程,但先决条件是该合约在2008年1月1日前已订立或该建造工程在2008年1月1日前已展开;以及
    c. 不属(a)及(b)段提述但在2008年1月1日前已展开的建造工程。
  • 《建造业议会条例》所定的征款机制,适用于除上述(a)至(c)项以外的建造工程。
  • 为简化起见,按照《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机制缴付征款的建造工程,将称为「2008年1月1日前呈交投标书的建造工程」;按照《建造业议会条例》机制缴付征款的建造工程,则称为「2008年1月1日或其后呈交投标书的建造工程」。
  • 鉴于《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及《建造业议会条例》有关征款所述的程序相若,下述条文的内容均适用于这两条条例的征款机制。

征款结构

鉴于《建造业议会条例》第83条及过去多年来《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条文的演变,建造工程须按照以下征款结构缴付征款:

参考编号

向聘用人提交投标书的期间由

由(所示日期包括在内)   至(所示日期不包括在内)

须缴交征款的工程范围 征款率征款适用范围 [1]
A12000年1月10日前 1975年通过的原有《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第2(2)、(3)及(4)条所界定的「建造工程」。0.25%$1,000,000
A22000年1月10日2004年6月1日1975年通过的原有《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第2(2)、(3)及(4)条所界定的「建造工程」。0.4%$1,000,000
B2004年6月1日2005年2月24日《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附表1所界定,并经《建造业征款(杂项修订)条例》修订的「建造工程」。0.4%$1,000,000
C2005年2月24日2008年1月1日《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附表1所界定,并经《建造业征款(杂项修订)条例》修订的「建造工程」。0.4% (根据《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
0.03% (根据《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2])
$1,000,000
D2008年1月1日2012年8月20日《建造业议会条例》附表1所界定的「建造工程」0.4% (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
0.03% (根据《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2])
$1,000,000
E2012年8月20日2018年7月30日《建造业议会条例》附表1所界定的「建造工程」0.5% (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
0.03% (根据《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2])
$1,000,000
F2018年7月30日或其后 《建造业议会条例》附表1所界定的「建造工程」0.5% (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
0.03% (根据《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2])
$3,000,000 [3]

[1] 建造工程总值不超过征款适用范围无须缴付建造业征款。 

[2] 根据《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第583章)。

[3] 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第587章)及《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 第583 章)的征款门槛已由1,000,000元调高至3,000,000元,两项条例决议于2018年7月30日生效。修订后的征款门槛没有追溯效力,不适用于在决议生效日期前已展开或已进行招标程序合约的建造工程。

缴付征款的责任

  • 征款须由进行建造工程的承建商缴付。
  • 扼要地说,「建造工程」包括:
    • 建筑工程;
    • 街道工程;
    • 建造、改动、修理、保养、扩建、拆卸或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输电线、电讯器具或管道;
    • 供应及装设在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内的装配或设备;
    • 在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的建造或保养过程中,在该建筑物或构筑物所进行的外部或内部清洁工作;
    • 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任何外部或内部表面或部分的髹漆或装饰工作;以及
    • 构成上述任何工程的一个整体部分或是为该等工程作准备的任何工程。

相关条例

最后更新: 2026-07-21 09:3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