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声明
本刊由建造业议会( 「议会」 )编写,旨在就向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提出反对征款或附加费的行政事宜提供指引,惟并不应被视为对《建造业议会条例》(第 587 章)或《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第 583 章)的任何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如本刊与上述法例出现任何差异,则以后者为准。
征款付款人提出的反对
(a) 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第587章)(《条例》)第 55(3) 条,反对通知书必须以书面提出,并在征款缴款通知书或附加费缴款通知书(视乎情况而定)收到后的21天内送达议会。征款付款人可从议会网站下载《反对通知书》表格,以便提出反对;
(b) 根据《条例》第 55(4) 条的规定,反对通知书必须述明反对理由,并须附有反对者所依赖的所有书面陈述及其他文件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约文件、招标文件、建筑工料清单、或最后付款证书的副本),以证实对征收的征款和/或附加费的反对。模糊且未有提供相关依据的陈述,例如「不同意有关评估」之类的空泛声明,将不会被视为有效或完整的反对意见。 反对理由应足够清晰地表达,以便向 OB 明确指出其反对的特定范畴;及
(c) 如相关征款付款人是一家公司,反对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反对是由其董事或获正式授权之人员提出。 该证明可以是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的周年申报表《NAR1》的核证真实副本,或由公司董事签署的授权书等。
确认收妥反对通知
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的组成
反对事宜的处理
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就每宗反对的裁定
传递及处置反对
向区域法院提出上诉
根据《条例》第 57 条,反对者如对 OB 的裁决不满,可针对该裁决向区域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须在反对者收到有关裁决的通知后的 30 天内提出。
注: 一份有关反对过程的流程图已备妥作参考。
注1 :征款付款人应迅速呈交此等资料,让OB能迅速处理有关反对事宜。如有任何不当的延误,则可能会导致OB在收妥附加资料后,才能对有关反对作出裁决。
注2 :根据《条例》第 56(3) 条规定, OB秘书处在收到反对通知书后的28天内 (如28天的时限并非切实可行,则在一段合理期间内),将 OB 的裁决以书面方式通知反对者。
* 反对者如对 OB 的裁决不满,可在收到有关裁决的通知后的30天内向区域法院提出上诉。
下载反对通知书
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作出之决定
如有任何查询,请致电征款专线 2100-9200 或电邮至 levy@cic.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