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麽情况下可提出覆核申请?
注册主任在:
就注册主任根据条例第43(1)、44(1)或49(1)条作出的决定,可藉在该项决定作出後,即注册主任以书面通知(适用于第1项)或发出注册证(适用于第2项)或以预付邮费的挂号邮件书面通知(适用于第3项)後,如欲对上述决定提出覆核,可按下述方式提出申请。
怎样提出覆核申请?
注册主任根据以上条文作出决定所针对的任何人士,可藉在该项决定作出後的2星期内,向覆核委员会送达述明有关事宜要旨及要求覆核理由的要求覆核通知书(表格RA1),以要求覆核委员会覆核该项决定。
覆核程序及结果通知
申请人可以就覆核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上诉吗?
任何人士在接获覆核委员会作出覆核某项决定的建议,及在注册主任以书面通知其有关决定获维持、被更改或被取代後,藉向议会送达述明上诉有关事宜要旨及理由的上诉通知书。(详情请参阅「对注册主任决定的上诉」)
最后更新:2019-03-18 15:4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