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第 52(3) 条所指的上诉)
甚麽情况下可提出上诉?
任何人士就议会根据《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条例)第58(4)(b)条发出的书面通知,有关其根据条例第58(2)条的豁免申请,可按下述方式向议会提出上诉。
怎样提出上诉?
申请人可在收到议会按条例第58(4)(b)条以书面通知其豁免申请的决定後的3个工作日内,向议会送达述明有关事宜要旨及上诉理由的“有关议会就申请豁免提供读证装置的决定而提交的上诉通知书” (“上诉通知书”(表格AFE1)) ,就该项决定向议会提出上诉。
上诉程序
上诉的各方为 -
(a)上诉人 及
(b)议会;
除非上诉委员会 -
(a) 已谘询上诉的各方;及
(b) 信纳作出条例第55(4) 款(即上列第11点)所指的命令对秉行公义是必要的,否则不得作出该命令;
通知有关上诉的结果
上诉委员会的权力
上诉委员会可藉由其主席签署的通知书—
(a) 传召任何人出席聆讯,以作证或出示他所管有的任何文件或其他物品;及
(b) 授权任何人视察有关上诉所关乎的建造工作(如有的话)。
上诉委员会可—
(a) 讯问根据第57(1)(a)款(即上列第1(a)点)被传召作为证人的人,或规定他出示他所管有的任何文件或其他物品;
(b) 听取和考虑由上诉的各方或代上诉的各方作出的申述;及
(c) 听取、收取和审查经宣誓而作出的证供。
上诉委员会可在针对议会的决定的上诉中—
(a) 维持或撤销该项决定;或
(b) 作出议会原可作出的任何决定;
最后更新:2019-03-18 15:4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