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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議會 - CIC

對註冊主任的決定提出覆核申請

甚麼情況下可提出覆核申請?

註冊主任在:

  1. 根據條例第43(1)條,拒絕任何人士尋求註冊或註冊續期的申請;
  2. 根據條例第44(1)條,指明任何人士的註冊屆滿日期;
  3. 根據條例第49(1)條,取消任何人士的註冊。

就註冊主任根據條例第43(1)、44(1)或49(1)條作出的決定,可藉在該項決定作出後,即註冊主任以書面通知(適用於第1項)或發出註冊證(適用於第2項)或以預付郵費的掛號郵件書面通知(適用於第3項)後,如欲對上述決定提出覆核,可按下述方式提出申請。

怎樣提出覆核申請?

註冊主任根據以上條文作出決定所針對的任何人士,可藉在該項決定作出後的2星期內,向覆核委員會送達述明有關事宜要旨及要求覆核理由的要求覆核通知書(表格RA1),以要求覆核委員會覆核該項決定。

覆核程序及結果通知

  • 覆核委員會在接獲申請人提交的要求覆核通知書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考慮申請人提出的覆核申請。
  • 除非議會另有決定,否則條例所指的覆核決定的要求,並不令該項決定暫緩執行。
  • 覆核委員會在考慮覆核某項註冊主任所作決定的申請後,可向註冊主任建議維持、更改或推翻有關決定;或以覆核委員會認為合適的其他決定取代有關決定。
  • 覆核委員會在作出有關建議後,須以書面將其建議及建議理由通知要求覆核的申請人。
  • 註冊主任在接獲覆核委員會就申請人要求覆核某項決定而作出的建議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須盡快顧及該建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維持/更改/推翻或以另一決定取代上述覆核委員會所作的建議,並列出有關理由。

申請人可以就覆核的決定進一步提出上訴嗎?

任何人士在接獲覆核委員會作出覆核某項決定的建議,及在註冊主任以書面通知其有關決定獲維持、被更改或被取代後,藉向議會送達述明上訴有關事宜要旨及理由的上訴通知書。(詳情請參閱「對註冊主任決定的上訴」

最後更新:2019-03-18 15:4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