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情況下可提出覆核申請?
註冊主任在:
就註冊主任根據條例第43(1)、44(1)或49(1)條作出的決定,可藉在該項決定作出後,即註冊主任以書面通知(適用於第1項)或發出註冊證(適用於第2項)或以預付郵費的掛號郵件書面通知(適用於第3項)後,如欲對上述決定提出覆核,可按下述方式提出申請。
怎樣提出覆核申請?
註冊主任根據以上條文作出決定所針對的任何人士,可藉在該項決定作出後的2星期內,向覆核委員會送達述明有關事宜要旨及要求覆核理由的要求覆核通知書(表格RA1),以要求覆核委員會覆核該項決定。
覆核程序及結果通知
申請人可以就覆核的決定進一步提出上訴嗎?
任何人士在接獲覆核委員會作出覆核某項決定的建議,及在註冊主任以書面通知其有關決定獲維持、被更改或被取代後,藉向議會送達述明上訴有關事宜要旨及理由的上訴通知書。(詳情請參閱「對註冊主任決定的上訴」)
最後更新:2019-03-18 15:4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