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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业议会 - CIC

对注册主任的决定提出覆核申请

甚麽情况下可提出覆核申请?

注册主任在:

  1. 根据条例第43(1)条,拒绝任何人士寻求注册或注册续期的申请;
  2. 根据条例第44(1)条,指明任何人士的注册届满日期;
  3. 根据条例第49(1)条,取消任何人士的注册。

就注册主任根据条例第43(1)、44(1)或49(1)条作出的决定,可藉在该项决定作出後,即注册主任以书面通知(适用于第1项)或发出注册证(适用于第2项)或以预付邮费的挂号邮件书面通知(适用于第3项)後,如欲对上述决定提出覆核,可按下述方式提出申请。

怎样提出覆核申请?

注册主任根据以上条文作出决定所针对的任何人士,可藉在该项决定作出後的2星期内,向覆核委员会送达述明有关事宜要旨及要求覆核理由的要求覆核通知书(表格RA1),以要求覆核委员会覆核该项决定。

覆核程序及结果通知

  • 覆核委员会在接获申请人提交的要求覆核通知书後,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考虑申请人提出的覆核申请。
  • 除非议会另有决定,否则条例所指的覆核决定的要求,并不令该项决定暂缓执行。
  • 覆核委员会在考虑覆核某项注册主任所作决定的申请後,可向注册主任建议维持、更改或推翻有关决定;或以覆核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决定取代有关决定。
  • 覆核委员会在作出有关建议後,须以书面将其建议及建议理由通知要求覆核的申请人。
  • 注册主任在接获覆核委员会就申请人要求覆核某项决定而作出的建议後,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须尽快顾及该建议,并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维持/更改/推翻或以另一决定取代上述覆核委员会所作的建议,并列出有关理由。

申请人可以就覆核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上诉吗?

任何人士在接获覆核委员会作出覆核某项决定的建议,及在注册主任以书面通知其有关决定获维持、被更改或被取代後,藉向议会送达述明上诉有关事宜要旨及理由的上诉通知书。(详情请参阅「对注册主任决定的上诉」

最后更新:2019-03-18 15:4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