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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业议会 - CIC

icon 2007 成立

icon 25 成员

icon 142 工种

icon 642,200 建造业工人

建造业议会(议会)於2007年2月1日成立,由一位主席及24名成员组成,成员来自代表业内各界别的人士,包括聘用人、专业人士、学者、承建商、工人、独立人士和政府官员。


议会的主要职能是就长远的策略性事宜与业界达成共识、向政府反映建造业的需要及期许,并为政府提供沟通渠道,取得与建造业所有相关事项的意见。为推动整个行业进行改善,议会获授权制定操守守则、管理注册及评级计划、督导前沿研究和人力发展、促进业界采用建造业标准、推广良好作业方式和制订表现指标。


议会已成立多个委员会,推行有助建造业长远发展的措施。各 委员会的网页 载有进一步的资料。


愿景
团结香港建造业 精益求精


使命
为加强香港建造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个沟通平台,强化健康及安全意识,提升技能发展,力求不断改善。

议会功能

议会具有以下职能-

(a) 就可能影响建造业或与建造业相关的策略性事宜、重大政策及立法倡议,以及就建造业所关注的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及作出建议;
(b) 向政府反映建造业的需要及期许;
(c) 促进建造业的持续发展及进步,藉以提升建造业的质素及竞争力;
(d) 促进自律规管、制订操守守则及执行该等守则,藉以维护建造业的专业精神及持正;
(e) 透过设立或管理注册计划或评级计划,改善与建造业有关连的人士的表现;
(f) 透过策划、推广、监管、提供或统筹训练课程或计划,增进建造业从业员的技术;
(g) 鼓励研究活动及创新技术的应用,以及设立适用於建造业的标准或促进该等标准的设立;
(h) 在解决争议、环境保护、多层分判、职业安全及健康、采购方法、项目管理及监管、符合可持续原则的建造及有助改善建造质素的其他范畴方面,推广建造业良好作业方式;
(i) 透过促进和谐劳资关系及提倡遵守关乎雇佣的法例规定,以及透过增进建造业内各界别之间的沟通,增强建造业的凝聚力;
(j) 发挥资源中心功能以供建造业同业分享知识及经验;
(k) 透过制订表现指标,评核建造业达致的进步;
(l) 就根据本条例徵收的徵款率作出建议;
(la) 进行或资助关乎职业安全及健康、环境保护或建造业可持续发展的教育、宣传、研究或其他计划;及
(m) 执行对建造业属相干的其他职能,包括本条例、《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第583章)或任何 其他成文法则赋予或委予议会的职能,或根据本条例、《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第583章) 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则赋予或委予议会的职能。

议会的补充职能

在不局限第 5条的原则下,议会亦具有以下职能-

  • 向建造业提供训练课程;
  • 为建造业设立及维持业界训练中心;
  • 协助已完成向建造业提供的训练课程的人就业,包括以提供财政援助的方式给予协助;
  • 评核任何人在涉及建造业或与建造业相关的任何种类的工作方面已达致的技术水平,并就任何该等工作举行考核及测试、发出或颁发修业证明书或技术水平证明书和订定须达致的水平。
     

最后更新:2024-02-16 1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