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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业议会 - CIC

第2号有关向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提出反对的指引

征款简介第2号有关向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提出反对的指引

免责声明

本刊由建造业议会(议会)编写,以提供有关向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提出反对的行政事宜指引,惟并不拟作构成对《建造业议会条例》或《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的任何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另外,倘本刊与该两条法例出现任何歧义,则以该两条法例为准。

 

查询

有关本刊的查询或寻求协助,可向议会财务部提出,地址为:

香港九龙观塘骏业街56号中海日升中心38楼

电话 - 2100 9200
传真 - 2100 9339
电邮 - [email protected]

 

征款付款人提出的反对

  1. 如征款付款人对征款或附加费评估提出质疑,可联络列于评估/缴款通知书上的负责职员,以了解有关评估的基础及细节(如适用)。
  2. 负责职员会向征款付款人进一步解释评估的内容或法律条文,尝试使征款付款人消除误解,并就原来的评估达至共识。在其他情况下,建造业议会(「议会」)于考虑了补充及进一步资料後,可能提议修订有关评估,以平息有关查询/争议。
  3. 如争议未能达至共识,承建商可考虑向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提出反对,待其作出裁定。
  4. 然而,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第587章)(《条例》)第55(3)条,承建商必须在收到评估通知或附加费通知(视属何情况而定)後的21天内向议会提出书面反对通知。根据《条例》第55(4)条,反对通知须述明反对理由,并须附有反对者所据的所有书面陈述及其他文件证据。
  5. 根据《条例》第48条,承建商即使拟根据第55条提出反对,仍须按照《条例》第46条缴付征款、附加费、罚款或另加罚款。

 

确认收妥反对通知

  1. 当收到反对通知,财务部将首先审查该通知是否符合有效反对的条件,例如是否在时效内发出。倘不符合条件,财务经理或其授权职员会尽快通知征款付款人有关缺失,及按照在第14段的指引条文成为有效的反对。
  2. 财务部职员将会 -
    • 核对反对通知书内所列载详情的准确性;
    • 考虑由承建商提出支持其申索反对的理由;及
    • 向承建商厘清/获得更多关于个案的资料。
  3. 在符合《条例》第55(4)条下,财务经理或其授权职员会在下一个工作天向承建商认收有关的反对通知书。
  4. 财务部在认收反对通知书後的十天内,会将评论(例如是否曾收到类似的反对及如何处理有关反对)以及该反对通知书呈交予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考虑。以上资料将会抄送予承建商参考。
  5. 反对者在收到财务部的评论後的七天内,可向反对事宜委员会提交书面的补充资料。

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的组成

  1. 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是一独立的审裁小组,包括三位由议会成员名单中选出的人士,目的是对反对事宜作出裁决。根据《条例》第54条,建造业议会进行有关委任的工作。成员包括一位召集人,以及不超过两位其他成员。有关裁决建基于过半票数。
  2. 根据《条例》第54(4)条,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可自由决定本身所依循的程序来处理提出的反对。
  3. 所有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的工作文件均为限阅文件。

 

根据《条例》第55(3)及55(4)的有效反对的条件

  1. 一宗有效的反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以书面提出及必须在承建商收到评估通知或附加费通知(视属何情况而定)後的21天内送达议会(《条例》第55(3));
    b. 根据《条例》第55(4)条,通知书必须陈述反对评估或附加费的理由,并附有反对者所陈述的证明文件(例如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的合约文件、招标文件、建筑工料清单、或最後缴款证明的副本)。有关反对不包括任何含糊的申索,诸如「不同意有关评估」。反对理由不必以法律形式阐述;可以日常用语表达,惟反对理由必须充分明显,能引导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注意到征款付款人声称的错误。

(注:为协助欲作出反对的承建商,一份有关的表格《反对通知书》以供下载:反对通知书

反对事宜的处理

  1. 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的程序是以尽可能避免延误处理有关处理反对事宜为目标。要达到此目标,首先有赖征款付款人恰当地提供反对内容,并迅速回应议会财务部的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
  2. 在多数情况下,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在作出裁定前,可能需要进一步资料或事实证明。财务部收到反对通知书後,会尽快提出要求有关资料或事实证明。征款付款人应迅速呈交此等资料,裨助快捷处理有关反对事宜。任何不当的延误,则可能会造成在附加资料收妥後,才能对有关反对作出裁定。
  3. 恰当地提供反对内容不单涉及一份确切反对理由的陈述(上列第14(b)段),并且包括提供支持声称有关评估为错误的证据及论点。

 

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就每宗反对的裁定

  1. 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须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就每宗有效反对作出考虑,并维持、取消或减低有关的征款或附加费。
  2. 在裁定反对时,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是以司法身份行事。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被视为判定议会及作出反对的征款付款人之间,争议事宜的审裁处。
  3. 证明所反对的评估实为过多或不正确的举证责任,在于反对者身上。不履行此项举证责任,有关反对即可作废。
  4. 在尝试达成共识或裁定有关反对申请的过程中,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可透过书面通知,要求征款付款人提供认为有需要而关于评估的相关细则。征款付款人可能需要出示所有相关合约或其他文件。
  5. 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将不会考虑未有载入反对理由声明中的其他理据。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可以接纳或驳回任何援引的文件证据。
  6. 所有反对均以非公开形式裁定,如有需要,有关裁定可能以不披露反对者身份的方式被正式发布。

 

传递及处置反对

  1. 根据《条例》第56(3)条规定,议会在收到反对通知书後的28天内,将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的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反对者,如上述日期并非切实可行,则须在一段合理期间内,通知反对者。
  2. 根据《条例》第56(4)条,如反对事宜委员会决定取消或减低某项征款或附加费,则议会须随即将多缴的征款或罚款或另加罚款(视属何情况而定)退还反对者。

 

向区域法院提出上诉

  1. 根据《条例》第57条,反对者如对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的决定感到受屈,可针对该决定向区域法院提出上诉。上诉须在反对者收到有关决定的通知後的30天内提出。

注: 一份有关反对过程的流程图已备妥作参考。

建造业议会反对征款过程的流程图

flowchart_levy_objection_chi.jpg

注1 : 征款付款人应迅速呈交此等资料,裨助快捷处理有关反对事宜。任何不当的延误,则可能会造成在附加资料收妥後,才能对有关反对作出裁定。
注2 : 根据《条例》第56(3)条规定,议会在收到反对通知书後的28天内,将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的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反对者,如上述日期并非切实可行,则须在一段合理期间内,通知反对者。

* 反对者如对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的决定感到受屈,可在收到有关决定的通知後的30天内向区域法院提出上诉。(26段)

 

- 完 -

最后更新:2023-05-19 12:1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