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裁程序

審裁機制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設立審裁機制,提供一個迅速、具成本效益及有約束力的中期付款爭議解決程序。根據《條例》,下列三個情況會被視為有付款爭議:

(一)當申索方送達有效的付款申索時,付款方沒有在付款回應期限當日或之前送達付款回應;
(二)當付款方作出付款回應時,不同意申索方提出的申索款額;或
(三)付款方於付款回應中承認有到期應付款額,但沒有在期限當日或之前全數支付認付款額。

在以上情況下,申索方可就付款爭議按《條例》提起審裁程序。

以下是審裁程序的時間表(基於《條例》所規定的最長期限,及假設合約中訂明一個審裁員提名團體):

審裁員提名團體

審裁員提名團體是指發展局局長根據《條例》第62(1)(b)條設立和備存的名冊的法人團體,負責訂明審裁員的資格要求,訂立審裁員名單和制定提名程序,以委任合適的審裁員處理付款爭議,及訂立合適的審裁規則以進行審裁程序。提名團體為熟悉建造業運作的專業學會及專門處理合約糾紛的機構。為確保審裁質素,發展局已制定審裁規則、實務指引和審裁員操守守則的主體內容,以及利益衝突的統一指引,提名團體在制定相關文件時須依從。

發展局已於2025年2月10日開始接受審裁員提名團體的申請。申請詳情及審裁規則、實務指引和審裁員操守守則的主體內容可參考發展局網頁(只提供英文版)。

由發展局設立的審裁員提名團體名冊,將於發展局網頁發佈,連結即將提供。

審裁員

審裁員為合資格、具處理建造業合約爭議經驗的工程師、建築師、測量師和律師等專業人士。《條例》要求審裁員在接受委任及審裁過程中須申報及披露利害關係。

由個別審裁員提名團體設立和維持的審裁員名單,將於各審裁員提名團體網頁發佈,連結即將提供。

審裁程序費用

審裁程序費用包括審裁員提名團體的收費、審裁員的費用及開支及根據《條例》第35(1)條委任的獨立專家的費用,或根據該條視察建造工地、或查驗已進行的建造工作或任何其他東西的費用。審裁雙方有法律責任按審裁員裁定的比例共同承擔審裁程序費用。鍳於審裁費用應在各方可負擔的範圍內,《條例》賦予發展局局長權利規管審裁員提名團體及審裁員的費用。發展局已於註冊成為審裁員提名團體的申請指引中,就有關收費訂明合理上限,詳見發展局網頁(只提供英文版)。

由個別審裁員提名團體提供的收費參考,將於各審裁員提名團體網頁發佈,連結即將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