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條例》適用於在香港進行建造工作9的總承包合約(合約價值不少於500萬港元),及為建造工作供應貨品(例如物料及機械)或服務的總承包合約(合約價值不少於50萬港元)。如總合約被涵蓋,同一供應鏈的分包合約(不論金額多少),均受《條例》規管。《條例》適用於公營10和私營11項目,只不過前者的涵蓋範圍更廣,例如《條例》不適用於(一)為現有私人住宅樓宇進行工程,例如室內裝修、樓宇維修等而訂立的建造合約,以及(二)為現有私人非住宅樓宇進行無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及同意的較小型工程,例如屋宇設備保養維修、商鋪翻新等。
9建造工作包括:
(a) 建造、裝設、架設、更換、擴建、翻新、改建、修葺、修復、保養、拆除、拆毀或增建《條例》附表2列明的指明構築物,包括例如斜坡、擋土牆、道路、海岸或海岸防護、電力、燃料或氣體、電訊、供水、渠務、污水處理和廢物處理設施;
(b) 為完成上述樓宇、構築物或工程的主體或附屬部分進行的工作,例如園景建構和安裝公用設施及裝備裝置;以及
(c) 上述工程的相關準備工序,例如清理工地、勘測工地和提供通道。
10如某建造合約的一方為擁有人,而該擁有人(或其中一名擁有人)為指明實體,該合約即屬公共合約。指明實體指政府、《條例》附表3指明的團體或其附屬企業。
11如某建造合約的一方為擁有人(例如發展商),而沒有任何擁有人為指明實體,該合約即屬總私人承包合約。

註解:
(1)行內術語「入則」是指工程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123章)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及同意才可展開或進行。
(2)非住宅部份包括店舖、辦公室、賓館、宿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