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條例簡介
目的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條例》)旨在改善建造業拖延付款的問題,以更好地保障建造業供應鏈上各持份者如期收取其應得款項,同時希望藉此有助減少工人被拖欠薪金的情況。
《條例》已於2024年12月27日刊憲,發展局局長註冊和管理審裁員提名團體的權力的條文已於刊憲當日生效,其餘條文將在刊憲當日8個月後(即2025年8月28日)生效,當日或之後簽訂的建造合約將受條例規管。
重點
(一) 改善合約付款條款
- 禁止「有條件付款」1等不公平的合約條款(例如「先收款、後付款」 )
- 付款方須於合約訂明的日期或收到付款申索2的30天內(以較早者為準)送達付款回應3
- 付款方須於合約訂明的日期或收到付款申索的60天內(以較早者為準)全數支付付款回應中的認付款額
- 倘若合約沒有訂明如何及何時處理進度款的申索,申索方有權於每個月的最後一天就該個月已進行的建造工作或已提供的相關貨品或服務提出付款申索
1「有條件付款」條文是指以付款一方從另外一份合約(通常為上層合約)先收款作為按合約付款的先決條件(即「先收款、後付款」),或其他同效的條文。指定分包商的合約同樣禁止使用「有條件付款」條文。另外,即使不付款的原因是供應鏈上游的合約一方破產,「有條件付款」條文仍然無效。
2付款申索的要求:
﹙1﹚採用書面形式;
﹙2﹚指出所關乎的建造工作或相關貨品及服務;及
﹙3﹚列明申索款額 ,及如何計算得出。
3付款回應的要求:
﹙1﹚採用書面形式;
﹙2﹚指出所關乎的付款申索;及
﹙3﹚列明認付款額,申索款額及認付款額之間的差額,如何計算得出。
(二) 審裁機制
- 申索方有權在付款爭議4出現的28天內提請審裁
- 審裁員提名團體5須於7個工作日內委任合適的審裁員6
- 審裁員須在獲委任後55個工作日內作出裁定;經審裁雙方同意,55個工作日的限期可延長
- 雙方共同承擔審裁的費用7,審裁員可裁定攤分比例
- 如不滿審裁結果,雙方有權把爭議提請仲裁或法庭審議
- 申索方可於裁定的付款期限屆滿後向法庭申請,按法庭判決的方式強制執行審裁裁定
4根據《條例》,在三個情況下會被視為有付款爭議發生:﹙1﹚當有付款申索時,付款方沒有在期限當日或之前送達付款回應;或﹙2﹚付款方在回應付款申索時,不同意申索方提出的申索款額;或﹙3﹚付款方對付款申索作出回應 並承認有到期應付款額,但沒有在期限當日或之前全數支付認付款額。
6審裁員為合資格,並且具處理建造業合約爭議經驗的工程師、建築師、測量師和律師等專業人士。
7《條例》訂明局長可規管提名團體和審裁員的收費。發展局會於註册成為提名團體的申請指引中,就有關收費訂明合理上限,詳見發展局網頁( 只提供英文版)。
(三) 暫停或減慢進度
根據《條例》,如出現下列兩個特定情況,即
- 付款方承認有到期應付款額,但沒有在限期前向申索方全數支付認付數額;以及
- 審裁員已就爭議作出裁定,但答辯人沒有在限期前向申索人全數支付經審裁款額
在滿足《條例》的要求8下,不獲付款一方有權暫停或減慢工作或供應的進度,並可享有額外工期,及獲賠償因暫停或減慢進度所造成的損失及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