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裁程序

审裁机制

《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设立审裁机制,提供一个迅速丶具成本效益及有约束力的中期付款争议解决程序。根据《条例》,下列三个情况会被视为有付款争议:

(一)当申索方送达有效的付款申索时,付款方没有在付款回应期限当日或之前送达付款回应;
(二)当付款方作出付款回应时,不同意申索方提出的申索款额;或
(三)付款方於付款回应中承认有到期应付款额,但没有在期限当日或之前全数支付认付款额。

在以上情况下,申索方可就付款争议按《条例》提起审裁程序。

以下是审裁程序的时间表(基於《条例》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及假设合约中订明一个审裁员提名团体):

审裁员提名团体

审裁员提名团体是指发展局局长根据《条例》第62(1)(b)条设立和备存的名册的法人团体,负责订明审裁员的资格要求,订立审裁员名单和制定提名程序,以委任合适的审裁员处理付款争议,及订立合适的审裁规则以进行审裁程序。提名团体为熟悉建造业运作的专业学会及专门处理合约纠纷的机构。为确保审裁质素,发展局已制定审裁规则丶实务指引和审裁员操守守则的主体内容,以及利益冲突的统一指引,提名团体在制定相关文件时须依从。

发展局已於2025年2月10日开始接受审裁员提名团体的申请。申请详情及审裁规则丶实务指引和审裁员操守守则的主体内容可参考发展局网页(只提供英文版)。

由发展局设立的审裁员提名团体名册,将於发展局网页发布,连结即将提供。

审裁员

审裁员为合资格丶具处理建造业合约争议经验的工程师丶建筑师丶测量师和律师等专业人士。《条例》要求审裁员在接受委任及审裁过程中须申报及披露利害关系。

由个别审裁员提名团体设立和维持的审裁员名单,将於各审裁员提名团体网页发布,连结即将提供。

审裁程序费用

审裁程序费用包括审裁员提名团体的收费丶审裁员的费用及开支及根据《条例》第35(1)条委任的独立专家的费用,或根据该条视察建造工地丶或查验已进行的建造工作或任何其他东西的费用。审裁双方有法律责任按审裁员裁定的比例共同承担审裁程序费用。鍳於审裁费用应在各方可负担的范围内,《条例》赋予发展局局长权利规管审裁员提名团体及审裁员的费用。发展局已於注册成为审裁员提名团体的申请指引中,就有关收费订明合理上限,详见发展局网页(只提供英文版)。

由个别审裁员提名团体提供的收费参考,将於各审裁员提名团体网页发布,连结即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