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聲明
本刊由建造業議會(議會)編寫,以提供有關機電工程的修葺、修理及保養的建造業徵款指引,惟並不擬作構成對《建造業議會條例》或《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的任何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另外,倘本刊與該兩條法例出現任何歧義,則以該兩條法例為準。
目的
本指引的目標,是協助徵款付款人理解有關機電工程的修葺、修理及保養,在《建造業議會條例》(第587章)和《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第317章)(指2004年6月1日起生效的修訂版本,條例現已廢除)下,須支付建造業徵款。
立法歷史
《建造業議會條例》及《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的條文
釋義
結論
基於上述情況,機電修葺、修理及保養工程會納入《建造業議會條例》附表1第1(c)(i)條及《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附表1第1(c)(i)(A)條下,關於「建造工程」的含義 - 「修葺、修理及保養任何建築物或構成或將會構成土地一部分的構築物」,並須支付建造業徵款。
如有任何查詢,請致電徵款專線 2100-9200 或電郵至 levy@cic.hk。
1 教育統籌局局長就2003年4月9日的《2003年建造業徵款(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二讀的致辭。
2 立法會文件《把建造業徵款範圍擴展至包括建造業內的機電工程》(立法會CB(2)2557/01-02(03)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