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聲明
本刊由建造業議會( 「議會」 )編寫,旨在就向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提出反對徵款或附加費的行政事宜提供指引,惟並不應被視爲對《建造業議會條例》(第 587 章)或《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 583 章)的任何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如本刊與上述法例出現任何差異,則以後者為準。
徵款付款人提出的反對
(a) 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第587章)(《條例》)第 55(3) 條,反對通知書必須以書面提出,並在徵款繳款通知書或附加費繳款通知書(視乎情況而定)收到後的21天內送達議會。徵款付款人可從議會網站下載《反對通知書》表格,以便提出反對;
(b) 根據《條例》第 55(4) 條的規定,反對通知書必須述明反對理由,並須附有反對者所依賴的所有書面陳述及其他文件證據(包括但不限於相關合約文件、招標文件、建築工料清單、或最後付款證書的副本),以證實對徵收的徵款和/或附加費的反對。模糊且未有提供相關依據的陳述,例如「不同意有關評估」之類的空泛聲明,將不會被視為有效或完整的反對意見。 反對理由應足夠清晰地表達,以便向 OB 明確指出其反對的特定範疇;及
(c) 如相關徵款付款人是一家公司,反對者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該反對是由其董事或獲正式授權之人員提出。 該證明可以是向公司註冊處提交的周年申報表《NAR1》的核證真實副本,或由公司董事簽署的授權書等。
確認收妥反對通知
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的組成
反對事宜的處理
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就每宗反對的裁定
傳遞及處置反對
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
根據《條例》第 57 條,反對者如對 OB 的裁決不滿,可針對該裁決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須在反對者收到有關裁決的通知後的 30 天內提出。
註: 一份有關反對過程的流程圖已備妥作參考。
註1 :徵款付款人應迅速呈交此等資料,讓OB能迅速處理有關反對事宜。如有任何不當的延誤,則可能會導致OB在收妥附加資料後,才能對有關反對作出裁決。
註2 :根據《條例》第 56(3) 條規定, OB秘書處在收到反對通知書後的28天內 (如28天的時限並非切實可行,則在一段合理期間內),將 OB 的裁決以書面方式通知反對者。
* 反對者如對 OB 的裁決不滿,可在收到有關裁決的通知後的30天內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
下載反對通知書
處理反對事宜委員會作出之決定
如有任何查詢,請致電徵款專線 2100-9200 或電郵至 levy@cic.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