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具有以下職能-
(a) |
就可能影響建造業或與建造業相關的策略性事宜、重大政策及立法倡議,以及就建造業所關注的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及作出建議; |
(b) |
向政府反映建造業的需要及期許; |
(c) |
促進建造業的持續發展及進步,藉以提升建造業的質素及競爭力; |
(d) |
促進自律規管、制訂操守守則及執行該等守則,藉以維護建造業的專業精神及持正; |
(e) |
透過設立或管理註冊計劃或評級計劃,改善與建造業有關連的人士的表現; |
(f) |
透過策劃、推廣、監管、提供或統籌訓練課程或計劃,增進建造業從業員的技術; |
(g) |
鼓勵研究活動及創新技術的應用,以及設立適用於建造業的標準或促進該等標準的設立; |
(h) |
在解決爭議、環境保護、多層分判、職業安全及健康、採購方法、項目管理及監管、符合可持續原則的建造及有助改善建造質素的其他範疇方面,推廣建造業良好作業方式; |
(i) |
透過促進和諧勞資關係及提倡遵守關乎僱傭的法例規定,以及透過增進建造業內各界別之間的溝通,增強建造業的凝聚力; |
(j) |
發揮資源中心功能以供建造業同業分享知識及經驗; |
(k) |
透過製訂表現指標,評核建造業達致的進步; |
(l) |
就根據本條例徵收的徵款率作出建議; |
(la) |
進行或資助關乎職業安全及健康、環境保護或建造業可持續發展的教育、宣傳、研究或其他計劃;及 |
(m) |
執行對建造業屬相干的其他職能,包括本條例、《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或任何 其他成文法則賦予或委予議會的職能,或根據本條例、《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 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賦予或委予議會的職能。 |
在不局限第 5條的原則下,議會亦具有以下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