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業議會 - C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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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功能

議會具有以下職能-

(a)

就可能影響建造業或與建造業相關的策略性事宜、重大政策及立法倡議,以及就建造業所關注的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及作出建議;

(b)

向政府反映建造業的需要及期許;

(c)

促進建造業的持續發展及進步,藉以提升建造業的質素及競爭力;

(d)

促進自律規管、制訂操守守則及執行該等守則,藉以維護建造業的專業精神及持正;

(e)

透過設立或管理註冊計劃或評級計劃,改善與建造業有關連的人士的表現;

(f)

透過策劃、推廣、監管、提供或統籌訓練課程或計劃,增進建造業從業員的技術;

(g)

鼓勵研究活動及創新技術的應用,以及設立適用於建造業的標準或促進該等標準的設立;

(h)

在解決爭議、環境保護、多層分判、職業安全及健康、採購方法、項目管理及監管、符合可持續原則的建造及有助改善建造質素的其他範疇方面,推廣建造業良好作業方式;

(i)

透過促進和諧勞資關係及提倡遵守關乎僱傭的法例規定,以及透過增進建造業內各界別之間的溝通,增強建造業的凝聚力;

(j)

發揮資源中心功能以供建造業同業分享知識及經驗;

(k)

透過製訂表現指標,評核建造業達致的進步;

(l)

就根據本條例徵收的徵款率作出建議;

(la)

進行或資助關乎職業安全及健康、環境保護或建造業可持續發展的教育、宣傳、研究或其他計劃;及

(m)

執行對建造業屬相干的其他職能,包括本條例、《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或任何 其他成文法則賦予或委予議會的職能,或根據本條例、《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 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賦予或委予議會的職能。

議會的補充職能

在不局限第 5條的原則下,議會亦具有以下職能-

  • 向建造業提供訓練課程;
  • 為建造業設立及維持業界訓練中心;
  • 協助已完成向建造業提供的訓練課程的人就業,包括以提供財政援助的方式給予協助;
  • 評核任何人在涉及建造業或與建造業相關的任何種類的工作方面已達致的技術水平,並就任何該等工作舉行考核及測試、發出或頒發修業證明書或技術水平證明書和訂定須達致的水平。